开启全网商机
登录/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施行)第五十九条,****生态环境厅、******厅文件湘环发[2021]26号文件中明确调查范围“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十四五”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指标核算方法》,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应在土地供应 (划拨决定书、土地出让合同)前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本调查地块土地利用类型从农用地变更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属于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住宅用地,用地性质发生改变,需要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为此,****公司(以下简称“委托单位”)作为该地块的使用权人,委托湖****公司(以下简称“调查单位”)对该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我公司接受委托后进行了现场踏勘、周边走访,并收集相关资料,编制完成了《****东渠公路****基地建设项目用地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