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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长环(宁)撤〔2025〕1号
******公司:
2022年9月14日,****对你公司《宠物饲料生产线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了批复(批复文号为:长环评(**)﹝2022﹞88号)。
经核查,该项目环评文件存在弄虚作假及一般质量问题的情况。我局于2025年3月9日出具《撤销行政许可事先(听证)告知书》,你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我局决定对《关于宠物饲料生产线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长环评(**)(2022)88号予以撤销。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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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