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05-XG01地块位于**市**镇,****侧,****侧。**镇05-XG01地块占地面积约为48691.92m2。地块**G25高速路,南至**路,西至**路,北至**路。该地块原为农用地,1970年-2000年地块范围内主要是农用地,2000年后地块内**有若干**镇民房,2014年地块北部**了一幢钢棚,为龙****公司,该公司一直运营至今。地块内其他区域均为农用地。2025年8月**镇05-XG01地块拟规划为城镇住宅用地兼容商业用地(0701/0901)。
根据《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百五十四条“用途变更为居住、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浙环发〔2021〕21号)的相关规定,甲类地块是指用途变更为敏感用地的。敏感用地是指《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办发〔2020〕51号)中所列居住(代码07)、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代码08)、公园绿地中(代码1401)的社区公园或儿童公园用地。**镇05-XG01地块由农用地变更为为城镇住宅用地兼容商业用地(0701/0901),属于居住用地(代码07),为敏感用地,应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本次调查共采集土壤采样点9个(含对照点1个),本次共送检土壤样品38个(包含质控样)。土壤检测指标包括土壤45项基本项目(重金属7项、VOCs27项、SVOCs11项)以及pH值,总铬、锌、石油烃(C10-C40),共计49项。本次调查采样共采集了2个地下水监测井,即地块内2个,地下水检测指标包括:《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表1常规指标除菌群和放射性物质35项以及石油烃(C10-C40)、总铬、二甲苯(总量),共计38项。土壤、地下水调查结果分析汇总如下:
土壤检测结果:检出因子中各点位甲苯、1,1,2-三氯乙烷、镉、铅、汞、砷、铜、镍、总铬、锌、石油烃(C10-C40)的检测结果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标准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22)中敏感用地筛选值,其余因子均未检出。地块内各检出因子与对照点相比均相似,无明显异常偏高数据。地块内各点位pH值的范围为6.21-7.23,对照点的pH值范围为6.52-6.78,较为相近,且其值较为接近7,故可以判定地块内pH值无异常。
地下水检测结果:检出因子中浊度、色度、铁、氨氮、锰的检测结果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V类限值,其余指标在所有点位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V类限值。石油烃(C10-C40)的检测值未超过《**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附件4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其中地块内浊度的范围为66-126NTU,高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标准限值(10NTU)。W2点位色度为40,高于标准限值(25)。肉眼可见物的检测结果为“摇匀后可见大量颗粒物”,未达到Ⅳ类标准的“无”。浊度、色度和肉眼可见物均属于感官性状,不是污染性指标浊度、色度和肉眼可见物超标的原因可能与周边土壤、地下水环境有关。铁、锰、氨氮均属于一般化学指标,铁和锰不属于重金属,地块内及周边没有以铁、锰为原料的企业,且铁、锰不作为本地块的特征污染物,所以超标的原因与土壤中本身铁锰元素较高有关,氨氮超标的原因与地块内有民房、农田所产生的生活污水、季节性农业生产用水有关。故可以认定该项目地块地下水未受到污染。
总结论:综上所述,**镇05-XG01地块位土壤和地下水均未受到污染,能够满足城镇住宅用地兼容商业用地的用途要求,本地块可结束初步调查,无需启动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