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炎陵县秋建木材加工厂“5﹒28”装卸工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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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株洲-炎陵县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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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5﹒28”装卸工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2026-10-19 11:31




炎政函〔2026〕87号

关于****“5﹒28”装卸工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林业局:

你局《关于呈报的〈****“5﹒28”装卸工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组织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规定。同意《****“5﹒28”装卸工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对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事故性质、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的认定。

二、原则同意《调查报告》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三、****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照《调查报告》逐项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健全安全防护、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四、你局****人民政府和有关监管部门举一反三,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加工场所的安全检查和打非治违,消除监管盲区。

五、你局应按照要求将《调查报告》****纪委监委,并依法主动公开事故批复和调查报告,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政府

2026年9月29日

附件:

****"5﹒28"装卸工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2026年5月28日13时许,******加工厂厂区内,在挂车木方装卸作业过程中,工人罗泽明在离地约2.8米的挂车车厢已装载木方堆垛顶面坠落,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14时46分死亡。

事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依据《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及《****政府关于同意成立******加工厂"5﹒28"装卸工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的批复》要求,于2026年6月26日,****林业局牵头,****办公室、****管理局、县**局、****政府等相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纪委监委派员参与。

事故调查组按照工作安排,严格遵循“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及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李秋平,男,55岁,持有有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厂区坐落于**县****供销社院内(租赁),厂区占地面积约2000平方米,主要经营木材裁切、木方打包、成品木方装卸外运业务。

(二)企业人员及生产情况

企业日常较固定务工人员6人(间歇式生产),其中木材加工操作工2人、装卸工2人、管理岗位1人、其他1人。订单高峰期临时招用装卸工人,按计件核算劳动报酬,日薪资约160元。企业与务工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建立正式用工安全技术档案。

(三)厂区设备配置情况

厂区配置锯台、下料机、清边机等木材加工设备;配置灭火器7具、消防栓2个、消防水池1座、安全帽5顶、劳保手套、口罩等基础劳动防护用品。

二、涉事作业载体及现场设备调查情况

(一)涉事栏板式货运挂车

车厢底板钢板完整,无变形、锈蚀孔洞。经****派出所现场勘验笔录、企业负责人调查谈话记录及监控画面综合分析,装卸作业点车厢作业面离地垂直高度约为2.8米(事发时工人站立于已装载木方堆垛顶面,实际作业面高于该数值),按照《高处作业分级》(GB/T 3608-2008)标准属于Ⅰ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2m≤h≤5m)。车厢未设置固定式或可快速拆装防护栏杆、挡脚板,无安全带系挂锚固点,原有栏板高度不足以阻挡人员失足外翻坠落。

(二)作业物料

成品木方规格为约1.2米×0.1米×0.1米,使用捆绳打包,每捆约20根。堆垛顶面木方捆扎牢固,堆码整齐,未发现散捆、滑移、倾斜等异常情况。

(三)事故现场环境情况

事故作业区域为厂区泥砂空地,地面平整干燥,无积水、油污、青苔、坑洼;装卸作业区域采光充足,无建筑物、树木遮挡视线;作业时段无叉车、切割机等设备交叉作业,现场不存在其他机械干扰危险源。

(四)气象条件

****气象局2026年7月27日出具的《气象证明》,2026年5月28日00时至29日00时,**县船形乡平均气温26.4℃,最高气温30.3℃,最低气温24.0℃,降水量8.3mm,最小相对湿度89%,极大风速8.8m/s(西北风),有闪电记录。事故发生时段为阴天,无降雨。

三、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厂区内挂车装车作业区域,经现场勘查:

(一)涉事挂车停放在厂区中央偏北位置,车头朝东,车厢两侧栏板处于竖直锁止状态。车厢底板距地面约1.4米,事发时车厢内已装载成品木方堆垛,堆垛顶面距地面约2.8米。

(二)坠落点位于挂车车头侧下方泥砂空地,地面平整干燥,无积水。

(三)厂区监控录像覆盖事故作业区域,录像画面清晰,可辨识作业人员动作和事故发生全过程。

四、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5月28日7时许,7名工人进场开展木方装车作业。5名工人在地面转运打包木方,罗泽明、姚**2名工人登上挂车车厢,负责车厢上部木方码放作业。11时40分许,工人停工就餐,12时30分许返回厂区短暂休整。

13时许,现场作业人员见气温稍有回落,恢复装车作业。罗泽明站位靠近挂车车头一侧,姚**位于车厢中部位置。完成一捆木方码放后,罗泽明移步至姚**身前,在木方堆垛边缘俯身下蹲捡拾车厢内零散木料。

13时02分52秒,监控录像显示罗泽明蹲在挂车车厢木方堆垛顶面整理木方。13时02分56秒,罗泽明起身过程中身体出现晃动,重心开始偏移。13时02分59秒,罗泽明身体失衡,从木方堆垛顶面坠落至挂车车头侧下方地面。

(二)应急救援情况

13时03分03秒,同班作业人员姚**发现罗泽明坠落,随即跑向坠落位置。13时03分11秒,姚**到达罗泽明身边,发现罗泽明意识不清、头部出血,立即大声呼救。加工厂经营者李秋平闻讯赶到现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立****人民医院抢救。经医院全力抢救,抢救无效,于当日14时46分宣告死亡。

接报后,******局****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进行勘验,排除了刑事案件可能。****管理局、县林业局、****政府等相关部门人员先后到达现场,开展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经查,事故发生后的现场应急响应及时,现场处置和人员送医措施基本到位,未造成二次事故。****政府及时组织处理善后事宜,未造成不良舆情和影响。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罗泽明,男,1963年7月30日出生,住**县船形乡同睦村下江边组,系****装卸工。****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4时46分死亡,家属对死亡性质无异议。

(二)直接经济损失

经核算,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55万元,主要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抢救费用、前期处置费用等。其中,前期已支付费用约3万元,通过保险理赔支付约12万元,其余费用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

六、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经技术调查组现场勘查、监控录像分析、调查询问和技术鉴定,认定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为:

罗泽明在距地面约2.8米的挂车车厢木方堆垛顶面进行木方整理作业时,因起身过程中身体重心失衡,导致意外坠落至地面致死。

(二)事故间接原因

1.事故发生单位未落实高处作业安全防护措施。****在距地面2.8米的挂车车厢木方堆垛顶面进行装卸作业,属于Ⅰ级高处作业,但未设置防护栏杆、挡脚板等防坠落设施,未配备安全带、安全网等个体坠落防护装备,未采取任何防坠落安全防护措施。本次作业为木材装卸作业,不属于《特种作业目录》规定的登高架设、高处安装维护拆除类特种作业,装卸人员无需持有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但该作业位置坠落高度基准面超过2米,属于高处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仍应当落实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要求(GB/T 3608-2008《高处作业分级》、GB 6095-2021《坠落防护 安全带》、GB/T 23468-2009《坠落防护装备安全使用规范》、GB 39800.1-2021《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部分:总则》),配置安全带、防滑跳板等防坠落防护装备,落实安全培训、现场监护等管控措施。

2.事故发生单位未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管理。该加工厂未制**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作业人员缺乏高处作业安全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未佩戴安全帽等基本劳动防护用品。企业虽存有简易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培训记录、消防安全演练照片及签到记录等资料,资料形式完整,但安全管理流于形式,未建立装卸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无现场监护、无作业交底、无风险管控措施。

3.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悬空。该加工厂经营者李秋平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投入严重不足,未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风险失察失管。

4.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政府对辖区内小微企业履行了安全生产日常监管职责,但仍存在薄弱环节,****工厂等小型木材加工企业的隐患排查不够深入细致,未能及时****加工厂在高处作业安全防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5.行业监管力量薄弱。****林业局对全县林业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进行了部署和安排,****加工厂等个体工商户的监管力量薄弱,监管覆盖面不足。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5﹒28"装卸工高处坠落死亡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责任单位及处理建议

1.****(事故发生单位)。该加工厂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制**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为高处作业人员配备防坠落安全防护装备,未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保证安全生产必需资金投入,致使木材装卸高处作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企业属于个体工商户性质的企业,其经营责任与经营者个人责任高度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建议对企业经营者李秋平进行行政处罚,对企业不再另行处罚。。

2.****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单位)。该乡对辖区内小微企业的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存在薄弱环节,****工厂的隐患排查不够深入细致,未能及时****加工厂在高处作业安全防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属地监管不力责任。****政府党委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生产集体约谈,同****委员会****政府进行安全生产约谈,督促其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

3.****林业局(行业监管责任单位)。该****加工厂等个体工商户的行业安全监管力量薄弱,监管覆盖面不足,未****人民政府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行业监管不力责任。建议****委员会****林业局进行安全生产约谈,督促其加强行业安全监管。

(二)责任人员及处理建议

1.罗泽明(死者,装卸工)。罗泽明安全意识淡薄,在未佩戴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进行高处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自身防护不当责任。鉴于罗泽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2.李秋平(****经营者)。李秋平作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制**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未配备防坠落安全防护装备,安全投入不足,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依据《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李秋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八、事故主要教训

1.企业主体责任悬空,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工厂(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个人经营投资人,未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保障义务,未按照GB 6095-2021《坠落防护 安全带》、GB/T 23468-2009《坠落防护装备安全使用规范》、GB 39800.1-2021《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部分:总则》等国家标准要求,为货车木材高处装卸作业配置安全带、合格安全帽、防滑跳板等必备防坠落防护装备,未设置可靠作业挂点及临时防护措施,长期默许作业人员在无任何安全防护的条件下开展2米以**处装卸作业,作业场所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是本次事故发生的根本性根源。

2.高处作业风险辨识缺失,现场安全管控彻底失守。经营者对木材货车装卸作业存在的高处坠落风险认知不足,未依法对2米及以**处装卸作业开展风险辨识、分级管控。虽然本次木材装卸作业不属于《特种作业目录》规定的特种作业,从业人员无需持高处作业特种作业证,但企业完全忽视高处作业基础管控要求,未建立装卸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无现场监护、无作业交底、无风险管控措施,安全管理流于形式。

3.小微企业安全管理薄弱问题突出。小微个体工商户普遍存在"重生产、轻安全、省投入、侥幸麻痹"的突出问题,片面追求经营效益,漠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认为简单装卸作业无安全风险,长期削减必要安全投入、简化安全管理流程,是小微作坊类企业高发人身伤亡事故的典型共性问题。

九、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类似事故发生,提出以下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补齐安全投入短板

****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各岗位操作规程,明确各层级、各岗位安全生产职责;二是加**全投入,按照国家标准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重点配备安全带、安全帽、防滑鞋等防坠落装备;三是建立安全生产投入常态化保障机制,将防护用品购置、设施维护、教育培训、隐患整改费用纳入固**全投入,严禁以任何理由缩减、挤占安全生产经费;四是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辨识作业现场安全风险,落实风险管控措施。

(二)规范高处作业管理,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一是严格执行高处作业审批制度,凡涉及高处作业必须事先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专项安全防护方案;二是落实高处作业"十不准"要求,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带并正确拴挂,佩戴安全帽,穿防滑鞋;三是对车辆装卸等高处作业场景,应设置防护栏杆、挡脚板等防坠落设施,或使用安全网等防护措施,严禁在无任何防坠落保护的情况下进行高处作业;四是严格落实高处作业现场管控,装卸高处作业必须专人监护,作业前开展安全交底,全程监督作业人员规范佩戴、使用防护装备,坚决杜绝无防护、无监护、违章冒险作业。

(三)强化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提升岗位安全素养

一是依法组织全体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岗位操作技能;二是重点加强高处作业安全知识培训,使从业人员熟知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要求和操作规程;三是开展事故警示教育,以本次事故为典型案例,教育从业人员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四是健全三级安全教育、日常岗位培训制度,定期组织操作规程、防护用品正确使用、应急自救互救知识培训考核,培训不合格一律不得上岗作业。

(四)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实现标准化规范作业

一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等安全管理制度体系;二是制定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规范木材加工、装卸搬运等作业行为;三是建立安全生产台账,如实记录安全检查、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实现安全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四是严格落实劳动防护用品"配发、教育、监督、考核"全流程管理,明确高处作业不佩戴防护用品、不落实防护措施一律禁止作业的刚性规定。

(五)行业监管举一反三,强化小微企业管控

辖区行业监管部门要以本次事故为警示,对辖区木材加工、货物装卸、小型作坊等小微个体工商户开展高处作业专项整治,重点排查小微企业安全投入不足、高处作业无防护、现场管理混乱、教育培训缺失等共性问题,强化执法检查与警示教育,压实小微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防范同类高处坠落伤亡事故再次发生。



******加工厂

“5﹒28”装卸工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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