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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参保单位、协议医疗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七条及《**省工伤保险服务协议》等相关规定,我中心对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履行情况开展了协议续签审核工作。
以下医疗机构已不具备继续为工伤职工提供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的能力和条件。经研究决定,****医疗机构的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
| 序号 | 协议机构名称 |
| 1 | 资****社区****中心 |
| 2 | ****医院 |
自上述协议即日终止,各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及工伤****医疗机构就医。特此通报。
****服务中心
2026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