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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发布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一)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公开竣工日期”,(二)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的有关要求,****医院分院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日期及调试起止日期进行信息公示。
建设单位:********中心卫生院)
通信地址:**市泗湖山镇人民西路75号
联系方式:150****4188
公示期间,对上述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个人须署真实姓名,单位须加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