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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审理原告**省****联合会与被告李术明、郭光伟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根据《****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之规定,现将和解协议内容公告如下:
1.被告李术明、郭光伟自愿赔偿野生动物**损失14300元。李术明、郭光伟自收到本案调解书之日起30日内将该款项付至**市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账户;
2.李术明、郭光伟自愿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赔礼道歉内容应经**省****联合******人民法院确定。可在**省****联合会的监督下通过采取将检讨书粘****人民政府、****政府**村、****政府金岭村、****政府大源村公告栏的方式进行;
3.**省****联合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15元,减半收取207.5元,由李术明、郭光伟承担。
本和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和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
公告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调解书。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739-****109
联系地址:****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
二○二六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