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县2026年核心制种基地统防统治项目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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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州县2026****基地统防统治项目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 2026-09-20

甲 方(采购人): ****

乙 方(服务方):****

电 话 :182****7080

地址: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人民东路二段169号先进储能节能创意示范产业园6栋306

根据靖州县2026****基地统防统治项目实施方案,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的规定,经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如下。

一、合同金额

本项目合同金额:¥397800 元,人民币大写叁拾玖万柒仟捌佰元整。合同服务费用包括项目相关税费、人工费用(包括工资、福利、交通、食宿、通讯、常驻现场的费用等)、工具及设备费用、设备损耗、耗材费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应预见和不可预见费用等全部费用。

二、服务范围

1、实施内容:根据靖州县杂交水稻制种的特点以及二化螟和福寿螺的生活特性和危害特点,本防控以核心制种区500亩以上集中连片的区域春、秋制制种为主,拟定甘棠镇溪口村、塘头村、乐群村等,以具体实施面积为准。

2、实施方式:采用植保无人机喷洒作业,每亩用水量不低于2升。

3、实施时间:乙方需在甲方根据病虫害监测情况书面通知的作业窗口期内完成全部服务内容,甲方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发出首次作业通知。

4、防治的药剂必须符合生态环境要求,不能出现防治区域有鱼虾死亡的现象发生。

5、乙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规程要求,有任何安全事故均与甲方无关。

6.最终服务面积以双方共同委托的第三方测绘机构出具的数据或乙方作业管理系统生成的、经甲方确认的作业轨迹图所载面积为准,并作为结算依据。

三、验收标准

1、验收标准:

①甘棠镇的溪口村、塘头村、乐群村等地的普通农田,周边无养殖水域和公共水域的田块,预计面积4500亩,使用40%四聚乙醛悬浮剂,周边有养殖水域和公共水域的田块,预计面积1500亩,采用32%烟酰苯胺硫酸盐悬浮剂(该药剂对鱼虾等水生生物低毒、环保)

②在田间每亩安装2套二化螟迷向缓释袋,每杆分散固定3袋,缓释袋距离地面1-1.2米,支撑杆间距15-17米,一共安装3000套,防控面积1500亩

2、验收要求:

①乙方完成靖州县2026****基地统防统治项目防控任务。项目验收流程:组织技术人员开展项目台账材料验收,以地块信息、服务合同、服务方案等材料为依据。

②验收应在甲乙双方共同参加下进行。验收时如发现所交付的产品有假冒伪劣、次品、损坏或其它不符合采购文件规定之情形者,甲方应做出详细的现场记录,或由甲方和乙方双方签署备忘录。此现场记录或备忘录可用作补充、缺失和更换的有效证明,由此产生的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③验收时乙方负责将全部有关资料汇集成册交付甲方。

④防治效果评估:在全部作业完成后15日内,由甲乙双方共同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按照国家农业行业标准进行抽样调查。防治效果以二化螟枯心率、福寿螺活体密度等关键指标作为评估依据,具体指标要求和评估方法详见本合同附件《项目实施方案》。评估结果将作为最终验收是否合格的重要参考。

四、结算方式

按合同总价结算。

五、付款方式

验收合格后,乙方凭合同、乙方开具的正式发票、经甲方签字确认的《项目作业确认单》、项目台账及《防治效果评估报告》与甲方结算报账,经甲方审核通过后15****管理部门申请支付,具体支付时间以财政部门拨付时间为准。

六、违约责任与赔偿损失

(一)乙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完成服务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本合同总价千分之一的数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半个月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除支付前述违约金外,还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

(二)其它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国民法典》处理。

七、争端的解决

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可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八、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日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九、税费

在中国境内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十、其它

(一)以上所有工作内容和成果要求,均须符合国家、省、市的总体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要求,如与上级工作要求冲突,以上级要求为准。

(二)本合同所有附件、采购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有经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即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四)如一方地址、电话、传真号码有变更,应在变更当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五)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

十一、合同生效

(一)本合同在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合同一式 肆 份,其中甲方 叁 份, 乙方 壹 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 代表:

签定地点: 账号: 8100 0028 3515 0000 01

开户行:****公司 经开区支行

签**期:2026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2026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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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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