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二中莲花中学美术书法功能活动室建设项目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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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

竞争性谈判邀请公告

****中学(采购人名称)的****建设项目 (项目名称)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邀请你单位参加谈判采购活动。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采购项目名称:****建设项目

2、委托代理编号:****

3、采购项目预算:199722元

4、合同履行期限:15日历天

二、采购需求

包号

标的名称

简要技术要求

数量

标的预算

最高限价

1

****建设项目

详见采购需求

1项

199722元

199722 元

三、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1)供应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企业营业执照,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服务能力。

(2)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提供《中 小企业声明函》,具体格式详见采购文件格式要求。(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其中供应商企业规模认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执行)。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供应商,不得参****政府采购活动。

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此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5、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政府采购活动。

6、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及说明

1、供应商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证明文件。

(1)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参加)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代理书(授权委托人参加);

(3)符合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复印件或者情况说明原件;

(4)符合采购项目供应商资格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5)本公告附件资料

2、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均应为有效文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并按其规定签署。

五、资格审查证明材料的递交

1、按本公告第五条规定提交的证明材料及说明应装订成册,一式2份。

2、资格审查证明材料的递交时间截止时间为2026年10月23日下午17:00(接收资料时间:**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地点为******市**区大汉信息产业园1栋1604),逾期送达的,不予受理。

六、资格审查方法及标准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本公告第三、四条规定,对供应商提交的资格审查证明材料进行资格审查。

2、供应商提交的资格审查证明材料符合本公告第三、四条规定,****小组按照本公告第七条规定确定拟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3、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

七、确定拟邀请供应商

1、采购人确定所有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发出谈判邀请,并发出谈判文件。

八、公告期限

本公告在****中学公众号发布。

九、询问及质疑

1、供应商对本次采购活动事项如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供应商认为谈判文件或本公告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收到谈判文件之日或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纸质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1、采购人信息

(1)名 称:****中学

(2)地 址: **市**区润禾路1号

(3)联系人: 张宁

(4)邮 编:412000

(5)电 话: 183****5750

(6)电子邮箱:/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1)名 称:****

(2)地 址:**市**区大汉信息产业园1栋1604

(3)联系人:联系人:郑媛、王春梅、谭杰鹏

(4)邮 编:412000

(5)电 话:133****6946

(6)电子邮箱:****@qq.com


附件:

资格审查证明材料清单

项目名称: 委托代理编号:

序号

证明材料名称

页码

备注

供应商(盖单位章):

公司电话: 公司电子邮箱: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一 供应商资格声明(格式)(格式)

供应商资格声明(格式)

致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参照《****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和 (项目名称)邀请公告的规定,我单位郑重声明如下:

一、我单位是按照中华人民**国法律规定登记注册的,注册地点为 ,全称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我单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我单位依法进行纳税和社会保险申报并实际履行了义务。

四、我单位具有履行本项目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并具有履行合同的良好记录。

五、我单位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未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其中较大数额罚款是指:达到处罚地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供应商在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六、我单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与我单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信息如下(如无,填写“无”):

1、与我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如下:

2、我单位直接控股的其他单位如下:

3、与我单位存在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如下:

八、我单位不属于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九、我单位无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

1、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2、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我单位保证上述声明的事项都是真实的,如有虚假,我单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因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注:第二条“良好的商业信誉”是指供应商经营状况良好,无本承诺函第九条情形。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印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格式)

供应商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地址: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身份证(正面)复印件

身份证(反面)复印件

注:供应商代表为法定代表人的提供。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无需提供。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格式)

本人(姓名、职务)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姓名、职务)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1)提交资格审查资料、领取谈判文件;(2)签署、澄清、补正、修改、撤回、提交(项目名称、委托代理编号)响应文件;(3)签署并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及最后报价;(4)退出谈判(如可能);(5)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面)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反面)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面)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反面)复印件

注: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的提供。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印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印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法定代表人递交资格审查证明材料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委托代理人递交资格审查证明材料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未按要求提供的,审查结果为不合格。

附件三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不符合政策要求的无需提供)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单位名称)的 (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属于 (采购公告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1,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

日期: 年 月 日

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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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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