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级**高新区****基地建设项目职业教学实训****政府采购合同 (货物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货物类 采购人(甲方): **** 采购人地址: ****住建局三楼 供应商(乙方): **** 供应商地址: **省**市**区东屯渡街道火星路新世纪**苑A-1栋101号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中属于《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目录》范围内货物的,均通过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符合现行的强制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 2.包装及运输方式 (1)本项目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2)提供的所有产品须采用相应标准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物不回收。这种包装应适于长途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现场。在产品到达本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并验收合格交付采购人之前,货物的 (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装卸过程中或因包装不当等造成的) 毁损、灭失等一切风险由供应商承担,并无条件保证再次配送直至货物无暇运送到指定地点。 (3)供应商应承担产品送达指定交货地点的所有运输和搬运装卸责任,同时,供应商在产品运输、装卸、调试安装过程中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否则,造成的事故损失及人身伤亡事故责任均由供应商承担。 (4)凡因供应商对货物包装不善、标记不明、防护措施不当或在货物装箱前保管不良,或因供应商其他原因,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供应商应承担交货不能之违约责任。 (5)供应商送达产品及进行安装调试,应提前两天以上和采购人取得联系,以便采购人安排验货和配合安装调试等工作,否则采购人有权延期验收货物。 (6)供应商应保证产品包装完整,采购人组织人员清点前未拆封。 3.质量要求3.1、供应商所供产品,必须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和国家规范、技术和质量检测标准,技术规格应与采购文件技术规格规定的标准相一致,若技术规格中无相应规定,产品(包括所有部件)则应符合国家标准。无****政府部门规定的标准,无政府部门规定标准的应符合行业标准。3.2、供应商所供产品,应保证是全新的、原包装的、手续合法完整的正规产品;所有产品必须完全符合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其使用寿命期应符合规定标准。在使用过程中,如因产品质量问题及安装不当导致人员伤亡和其他损失,由供应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3.3、供应商所供产品,****制造厂商在中国市场的统一服务内容,并提供齐备的装箱单、出厂证明、检验合格证、原厂商保修证等相关证明文件以及易损配件清单。3.4、所供产品的环境温度、湿度及相关要求,必须符合采购人指**装地点的实际要求,并必须随产品明确说明。3.5、所供产品应具有完整的中文技术资料、中**装使用和维护手册,具备完整的使用规程。 4.售后服务4.1、供应商必须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及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所投产品的品牌型号提供产品,供应商应保证其提供的产品(包括零部件)是全新的、完整的、原装的正规行货,并且符合国家标准以及该产品的出厂标准和原装配置,并在各个方面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4.2、供应商应保证其产品经过安装后,能正常使用和保养,在产品寿命期内使用良好。4.3、本项目整体项目质保期三年,主要设备生产厂家的质保期长于上述期限的,按厂家规定执行;质保期自各实训室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供应商应对由于安装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缺陷或故障负责。出现上述情况,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在要求的时限内,免费修理或更换且采购人不承担其他费用。供应商在接到维修通知后未在指定时间内进行维修,采购人有权自行解决,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的费用和违约责任并加收10%的劳务费,上述费用直接在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质保期内供应商未按约定履行保修义务的,质保期自其整改完成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之日起相应顺延。4.4、质保期内,如发现供应商使用了不符合技术要求或不符合采购文件、投标文件质量保证的原材料、零部件、外购件时,采购人有权退货并向供应商索赔全额合同价款。4.5、质保期内,供应商提供【7】*【24】小时售后服务,无论是何种原因造成产品发生故障或发生货物质量问题,供应商均应遵照“先恢复使用,后分清责任”的原则,在8小时之内响应答复,在24小时之内到达现场,在到达现场之后24小时之内解决产品故障,恢复正常使用;若由于供应商原因没有按照上述要求解决产品故障并恢复正常使用的,采购人有权自行或请第三方进行维修、更换。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的费用和违约责任,采购人有权加收维修总费用10%的劳务费,上述费用采购人有权直接在质量保证金中扣除。4.6、在质量保证期内,供应商负责处理解决货物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并承担一切费用,所有非故意性损坏以及正常使用范围内造成的损坏均要免费维修,因人为因素出现的故障不在免费保修范围内,但供应商也要积极帮助采购人修理,并提供优惠价格的配件和服务。4.7、超过质量保证期的货物,供应商提供终身维修、保养服务,如部件停产等情形供应商应当提供同等质量和工效的产品,维修时只收部件成本费。质保期内免费更换易损件;质保期外维保服务及备件价格应不高于市场同类价格。4.8、供应商随时优惠提供备品备件,优惠提供产品更新、改造服务。 5.其他要求5.1、标的信息要求: 5.1.1、本项目为固定单价合同(有清单报价的项)。合同价包括了标的货物及材料 (全新合格的产品),以及产品运输、保险、装卸费、安装、调试、培训、缴纳给总包单位的管理费(管理费待总包单位确定后洽谈,主要包括水费、电费、垂直运输设备使用费、卫生费、场地占用费等)及其它附加服务的全部费用及税费,除采购人出具书面意见同意外,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其他费用。 5.1.2、供应商对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负有审核义务,未在招标期间提出异议即视为认可清单内容,具体工程量应以施工图为准。若中标清单错项漏项少算,且供应商未在施工前提出异议,采购人不予调整;若实际施工内容与中标清单不一致(如施工图纸新增项目),供应商需在施工前向采购人提出变更申请,经采购人共同同意后方可实施,未经认可擅自采购或动工的,不予调整;若实际实施工程量少于中标清单,以实际工程量为准;无中标清单的,其价格按招标控制价编制原则结合中标下浮率重新组价确定。 5.1.3、结算金额以审定的金额为准,如结算金额超合同总价则按合同总价作为最终结算金额;如结算金额未超过合同总价则按实际结算金额作为最终结算金额;如遇财政评审政策调整,按相关新政策执行。 5.2、施工现场管理要求: 5.2.1、供应商在货物安装进场前,应提前七个工作日与采购人及施工单位进行沟通,确认安装计划、进场时间及相关要求。 5.2.2、货物安装过程中,供应商应严格遵循采购人及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规定,货物堆放位置不得影响施工现场的通行和安全,不得妨碍正常施工活动。货物安装结束后,供应商应在两天内完成现场清理工作。 5.2.3、货物安装过程中,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对已完成施工现场的保护,避免造成任何损坏或影响。如因供应商的安装活动导致对已完成施工现场的损坏,供应商必须承担相应的恢复责任。若供应商未能在合理时间内进行修复,采购人有权委托其他单位进行修复,相关费用将从质保金中扣除。 5.2.4、供应商应在进场前与总包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无总包单位的与采购人签订),在货物安装过程中,若因供应商的原因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供应商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相关赔偿。 5.3货物交付要求: 5.3.1、供应商将货物运达约定的交货地点后,采购人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清点,对供应商提交的货物按照合同约定的货物数量、品牌、配件等依据采购文件的要求、投标文件的承诺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现场初步验收。对货物外观、相关单证符合要求的,采购人和供应商指定负责人应在货物清单上共同签字签发验收单;此签单仅作为供应商交货的凭证,不作为供应商货物验收合格的最终依据。对不符合要求或有质量问题的货物应当不予签收,并立即要求退换,供应商在接到采购人要求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负责处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且不得拒绝和延误,否则采购人有权拒付验收不合格货物的货款。 5.3.2、供应商交货前应对产品作出全面检查和对验收文件进行整理,并列出清单,作为采购人收货验收和使用的技术条件依据,检验的结果应随货物交采购人一份。 5.3.3、供应商对提供的货物在使用**行调试时,需负责安装调试并培训使用操作人员,直到符合技术要求,采购人才做最终验收。供应商应在申请验收前向采购人提交完整验收资料(含设备清单、产品合格证明、培训记录、操作及维护手册等),资料不全的,采购人有权不予受理,验收期限相应顺延。 5.3.4、若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采购人有权拒收全部或部分货物,供应商须按照采购人要求收回或补齐,供应商实际交货时间以供应商最终补齐货物时间为准。在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内发生的产品质量问题供应商仍应承担更换、修理、赔偿等责任。 5.3.5、供应商安装调试完成后采购人对货物进行最终验收,验收时供应商必须在现场。经共同验收合格备案之后,三方在验收结果报告上加盖公章确认,验收合格仅以三方盖章确认的验收结果报告为证明依据。同时,供应商对提供的货物在使用**行调试时,需负责安装调试并培训采购人的使用操作人员。培训要求如下: (1)供应商应在设备安装调试完毕、正式验收前,对使用方教师及实训管理、维护人员进行培训; (2)培训内容包括:各实训室设备的操作使用与维护保养、安全操作规程、常见故障的诊断与处理; (3)培训采用理论讲解与实操演练相结合的方式,培训学时、场次及参训人数由采购人与供应商在验收前共同确认,培训完成情况作为验收前置条件,未完成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验收; (4)供应商应交付完整培训资料(含操作手册、维护手册、培训课件),并留存培训签到及考核记录。 5.3.6、对技术复杂的货物,采购人可请国家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参与验收,并由其出具质量检测报告,在没有任何质量问题情形下,相关费用由采购人承担,反之由供应商承担。 5.3.7、采购人负责按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和国家有关标准对所有产品进行验收,如三方对产品质量存在分歧,采购人有权委托具有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对设备进行检测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5.4 其他要求 5.4.1、供应商需按采购人或者总包单位通知参加相关会议,无故缺席视为违约,支付违约金500元/次。 5.4.2、供应商必须确保参与项目的全体人员具备对应专业资质以及丰富的工作经验。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数量、资质等级等需严格契合项目规模以及行业标准(具体参照招标文件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明确要求执行),如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办理开工条件审查、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供应商应积极配合,并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增加任何额外费用。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总价 2.付款方式:
收款账户: ****公司金海支行(****:810********4000001)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四、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收到采购人通知后30个日历日内交货。在满足安装条件下,15日内完**装、调试。但采购人可以书面、传真、电话等方式通知供应商变更交货时间。 交货地点:**市金洲镇金洲西路188号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是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无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验收(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按中标人产品技术参数响应表验收。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供应商应完成各实训室设备安装调试、向使用方教师及实训管理人员提供培训、交付操作及维护资料、履行售后服务承诺;服务履约验收以培训记录、资料交付及售后服务履行情况为依据。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按中标人商务应答表验收。 (6)履约验收标准:依据采购文件、项目实施方案、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验收(含初步验收、最终验收)不免除供应商的质量保证责任;验收及复验中发现问题需要整改的,整改及复验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六、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1.供应商保证提交给采购人的工作成果未侵犯第三人权利,否则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侵权责任并承担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 2.供应商应保证采购人使用合同成果的任何一部分时均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权诉求,否则由此产生侵权纠纷,由供应商承担相应责任,如造成采购人损失的,采购人承担后有权向供应商追索。 3.供应商应保证本合同产品、服务及其任何部件不存在任何权利(包括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 瑕疵,供应商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并有权进行任何处分,若有第三方向本合同产品、服务及其任何部件主张权利或提出侵权指控的,供应商负责与第三方交涉,且供应商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及责任。若因此给采购人带来损失的,供应商必须对采购人进行赔偿,并支付合同总价5%(最低20000元)的违约金。如果供应商的侵权行为构成刑事犯罪,也不免除本条支付义务。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返工至合格。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按照本合同约定获得符合要求的货物及服务,并组织采购人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5.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或服务,有权拒收、要求更换、退货或限期整改。 6.供应商发生违约情形的,有权从应付合同款、质量保证金中直接扣除相应违约金、赔偿金及费用,不足部分继续向供应商追偿。 7.有权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货物进行检测、鉴定,或自行、委托第三方对货物进行维修、更换,相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8.对供应商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进行审核,如发现问题,及时与供应商进行沟通解决并通知采购人。 9.按照本合同第五条验收标准和方法组织验收工作,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和法律责任。 10.出现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解除事由时,有权单方解除全部或部分合同,并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按照本协议要求及时提供商品和服务; 5.确保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满足合同约定要求,并按照约定的交付期限及时交付; 6.遵守采购人及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规定,自行承担其人员、设备在履约过程中的安全责任; 7.依法为其履约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货物运输、装卸、安装调试购买相应保险,相关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中;供应商人员与采购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劳务关系,供应商人员的工资、工伤、社保等一切纠纷由供应商独立解决,不得影响本项目推进; 8.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转包或违法分包; 9.对在履约过程中知悉的采购人及本项目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采购人共同的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保密义务不因合同终止而免除; 10.保证其提供的资质证照、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明等全部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如有虚假,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 11.如采购人发现问题,应及时配合采购人进行解决。 九、违约责任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供应商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或采购人要求的时间内将货物送达采购人指定地点或完**装调试工作,每延期1天,应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额 0.5 %的违约金。 4.质保期内,由于供应商的原因造成采购人的经济损失的由供应商负责赔偿。 5.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20 %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 采购人造成的全部损失的,供应商应予以补足。采购人视情况有权解除全部或部分合同,同时,供应商应负责赔偿由此给采购人所造成的损失。采购人视情况单方解除合同的,供应商还应退还采购人已支付全部款项,已提供的货物不予退还。 (1) 供应商逾期交货时间或完成工作累计超过10日的; (2) 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品种、品牌、型号、规格、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且供应商未按采购人要求整改的; (3)如因第三方就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提起诉讼,导致产品无法正常使用或使采购人承担了法律(包括但不限于侵权)责任的; (4)未经采购人同意,擅自将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转包或分包的; (5)供应商提供的产品验收不合格,且拒不修复/更换、修复/更换不及时、经修复/更换后仍不合格的; (6)发生违反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行为,经采购人要求后拒不改正或不及时改正的; (7) 经采购人催告后供应商未按约定履行本合同的其他义务的。 6.其他违约责任 供应商需服从采购人的现场管理,本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没有约定,供应商同意按照附件2:《****供应商违约责任管理手册》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主合同与附件2约定的违约金标准不一致的,以较高者为准。 7.供应商如违约,应承担采购人的维权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鉴定费、差旅费等。 8.如违约情况属于违反招投标关于主体资质的强制性规定、构成合同根本违约、实质性变更的,采购人有权直接解除合同,供应商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赔偿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实际损失、重开招投标的费用等。 9.因供应商原因导致采购人被第三方索赔、投诉或受到行政处罚的,由供应商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费用,供应商应赔偿采购人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十、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1.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货物通过验收交付采购人前由供应商承担;货物市场价格波动、汇率变化、原材料及人工成本上涨等商业风险均由供应商承担,合同价格不因此调整。 2.因法律法规、政策或财政评审政策调整导致合同价款、结算方式需要调整的,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供应商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增加费用或解除合同。 3.除本合同明确约定外,采购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成本补偿或风险分担义务。 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其**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4.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重大疫情或传染性疾病等,不包括供应商的违约或疏忽。市场价格波动、供应商的上游供货商违约、资金短缺、用工纠纷、原材料供应紧张等情形均不构成不可抗力。 5.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6.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5日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对方谅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因供应商违约或出现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情形的,采购人有权书面通知供应商解除全部或部分合同,解除通知送达供应商即生效。合同解除后,按已验收合格部分据实结算,供应商应退还采购人已支付但对应义务未履行的款项,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采购人解除合同不影响其要求供应商赔偿损失的权利。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签订在后的文件为准。 4.通知与送达:各方确认以本合同载明的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为有效送达方式;通知、函件以专人递交的,递交当日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发出的,交邮后第3日视为送达(含被拒收、退回的情形),以短信、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发送当日视为送达。一方联系方式变更的,应提前3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按原方式送达仍为有效送达。 十五、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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