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10-21 16:13
靖水许〔2026〕11号
靖****水利局
关于******年产60万吨砂石生产线项目取水许可申请的
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9MAE0PGBM2C
法定代表人:明晓青
住所:**省**市**县渠阳镇官团村十四组
****机关于2026年10月19日受理申请人提出的**年产60万吨砂石生产线项目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查,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九条第一款、《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省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66号)第五条第二项相关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具体许可内容如下:
一、根据审定的《******年产60万吨砂石生产线项目水**论证报告表》及其评审意见(见附件),该项目位于**县渠阳镇官团村十四组,建设内容为**一条年产60万吨环保型砂石生产线,采用干法制砂工艺,占地面积约10023m2,建筑面积4461m2,**破碎制砂车间厂房、原料仓、成品库房、办公用房等配套设施和环保设施。用水环节主要为:场地抑尘洒水、厂区绿化、职工生活用水。
二、基本同意本项目取水方案。本项目生产、生活用水均由项目自备机井供给,取水水源为地下水,取水地点场地内,机井已建成并投入运行,取水口坐标为东经109°35′52″、北纬26°33′09″,项目年取水总量0.31万m3(其中生产用水0.21万m3/a、生活用水0.11万m3/a),日平均取水量10.4m3/d,日最大取水量15.6m3/d。
三、基本同意本项目退水方案。生产废水:装车环节喷雾降尘废水及初期雨水全部汇入沉淀池,经沉淀净化后由回水系统回用于降尘环节,生产废水全部循环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量小,日退水量3.2m3/d且经化粪池处理后外排周边农田做农肥利用,污染物经土壤吸附、植物吸收和自然降解后基本无余量入河,对周边农田及高桥溪水质影响很小。项目退水量小、处理措施落实后对区域地表水和地下水环境影响很小,退水方案可行。
四、申请人应切实加强节约用水工作,制订节水方案,落实节水措施,采用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水**利用率,确保符合用水定额标准,节水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五、申请人应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质量标准取水计量设施;应加强对取水计量设施的运行维护,并定期对该工程取水计量设施进行检定或者校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和量值准确、可靠;若取水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不能正常运行,将按照取水设施日最大取水能力核算取水量。
六、申请人应按照《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在该工程取水工程或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后,****水利局报送取水许可验收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经县水利局验收通过并发放取水许可证后,工程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七、****水利局负责取水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责任,申请人应做好相关配合工作。特殊情况下,****水利局及当地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取水限制决定。
八、该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或取水标的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自本批文批准之日起满三年,建设项目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取水工程或设施未开工建设,本决定书自行失效,应重新进行水**论证,重新申请办理取水许可。
九、申请人如对本许可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靖****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