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10-21 16:08
靖水许〔2026〕9号
靖****水利局关于****年产15万立方预拌混凝土、20万吨干拌砂浆及10万吨商品混凝土项目
取水许可申请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9MACQHAH197
法定代表人:米玉平
住所:**省**市**县渠阳镇官团村
****机关于2026年10月19日受理申请人提出的年产15万立方预拌混凝土、20万吨干拌砂浆及10万吨商品混凝土项目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查,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九条第一款、《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省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66号)第五条第二项相关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具体许可内容如下:
一、根据审定的《****年产15万立方预拌混凝土、20万吨干拌砂浆及10万吨商品混凝土项目水**论证报告表》及其审查意见(见附件),该项目位于**县渠阳镇官团村,建设内容为年产15万m3 预拌混凝土、20万吨干拌砂浆、10万吨商品混凝土生产线。项目用水包含:混凝土搅拌生产用水、罐车及搅拌机冲洗水、场地抑尘洒水、厂区绿化、职工生活用水。
二、基本同意本项目取水方案。本项目主要用于工业用水(一般工业用水),取水水源为地表水,取水地点**县渠阳镇官团村高桥溪支流小溪,取水口坐标:东经109°37′07″,北纬26°33′13″,项目年取水量3.5万立方米,日最大取水量140立方米。
三、基本同意本项目退水方案。本项目无独立退水口,实行雨污分流制。生产废水:搅拌机、运输罐车清洗废水经污水收集沟进入沉淀池(容积60m3)沉淀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进出车辆冲洗废水经冲洗平台沉淀池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后,雨季暂存于化粪池,种植季节用于周边农田施肥、非种植季节用于林地施肥,**化利用,不外排;初期雨水:依托场内雨水沟排出场外。洒水降尘用水全部自然蒸发和土地消纳,不形成径流。搅拌配比水全部进入产品,不外排。综上,本项目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外排,退水量为0。
四、申请人应切实加强节约用水工作,制订节水方案,落实节水措施,采用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水**利用率,确保符合用水定额标准,节水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五、申请人应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质量标准取水计量设施;应加强对取水计量设施的运行维护,并定期对该工程取水计量设施进行检定或者校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和量值准确、可靠;若取水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不能正常运行,将按照取水设施日最大取水能力核算取水量。
六、申请人应按照《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在该工程取水工程或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后,****水利局报送取水许可验收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经县水利局验收通过并发放取水许可证后,工程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七、****水利局负责取水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责任,申请人应做好相关配合工作。特殊情况下,****水利局及当地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取水限制决定。
八、该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或取水标的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自本批文批准之日起满三年,建设项目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取水工程或设施未开工建设,本决定书自行失效,应重新进行水**论证,重新申请办理取水许可。
九、申请人如对本许可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靖****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