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10-21 16:11
靖水许〔2026〕10号
靖****水利局关于****石材雕刻加工生产项目
取水许可申请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9MAD03TKW5H
法定代表人:杨昌银
住所:**省**市**县渠阳镇高桥村七坡冲
****机关于2026年10月19日受理申请人提出的石材雕刻加工生产项目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查,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九条第一款、《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省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66号)第五条第二项相关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具体许可内容如下:
一、根据审定的《****石材雕刻加工生产项目水**论证报告表》及其审查意见(见附件),该项目位于**县渠阳镇高桥村七坡冲,项目用地面积10642.28m2,总建设面积10000m2。项目为改扩建工程,现有工程为一条年产300m3墓碑及附属产品和其他板材生产线(2021年1月建成,采用切割、磨光、雕刻湿法工艺);本次改扩建拟新增一条年产500m2路沿石生产线及一条年产1500m3透水砖、路面砖生产线,并将现有厂房、综合办公楼拆除重建,**厂房、环保设施、原料成品堆场及综合办公楼等。全厂主要产品为石材雕刻(墓碑及附属产品和其他板材300m3/年、路沿石500m2/年)及透水砖、路面砖1500m3/年。
二、基本同意本项目取水方案。本项目为工业用水(一般工业用水)均由项目自备机井供给,取水水源为地下水,取水地点场地内,机井已建成并投入运行,取水口坐标:东经109°38′2.046″,北纬26°33′32.832″,年取水量1900立方米,日最大取水量7.5立方米。
三、基本同意本项目退水方案。本项目无独立退水口,实行雨污分流制。生产废水:切割、磨光、雕刻废水经三级沉淀池(20m3)沉淀+板框压滤机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破碎筛分、搅拌及养护用水:作为原料进入产品,晾干蒸发,不外排;生活污水:经隔油化粪池(10m3)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菜地浇灌,雨季暂存化粪池,**化利用,不外排;初期雨水:经初期雨水收集池(≥33m3)沉淀后回用于厂区降尘洒水,不外排;厂区抑尘废水:大部分进入板材或随扬尘沉降于地面,少量蒸发损耗,不形成径流。搅拌配比水(制砖):全部进入产品,蒸发不外排。综上,本项目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外排,退水量为0。
四、申请人应切实加强节约用水工作,制订节水方案,落实节水措施,采用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水**利用率,确保符合用水定额标准,节水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五、申请人应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质量标准取水计量设施;应加强对取水计量设施的运行维护,并定期对该工程取水计量设施进行检定或者校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和量值准确、可靠;若取水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不能正常运行,将按照取水设施日最大取水能力核算取水量。
六、申请人应按照《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在该工程取水工程或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后,****水利局报送取水许可验收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经县水利局验收通过并发放取水许可证后,工程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七、****水利局负责取水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责任,申请人应做好相关配合工作。特殊情况下,****水利局及当地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取水限制决定。
八、该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或取水标的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自本批文批准之日起满三年,建设项目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取水工程或设施未开工建设,本决定书自行失效,应重新进行水**论证,重新申请办理取水许可。
九、申请人如对本许可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靖****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