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10-21 16:03
靖水保〔2026〕10号
****关于靖州县鑫宏石材雕刻加工生产项目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人:靖州县****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昌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9MAD03TKW5H
住所:**省**市**县渠阳镇高桥村
本机关于2026年10月16日受理你单位提交的《靖州县鑫宏石材雕刻加工生产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审批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十三条等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概况
靖州县鑫宏石材雕刻加工生产项目位于靖州县渠阳镇高桥村七坡冲,中心坐标为东经109°38′02″、北纬 26°33′33″。项目总用地面积1.06hm2,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主要建设原料车间、厂库、宿舍及其他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年产30万吨石材雕刻生产线(透水砖+边角料加工)。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160万元,施工总工期约8个月。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06hm2。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二级防治标准。
(三)基本同意设计水平年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5%,土壤流失控制比0.85,渣土防护率95%,表土保护率87%,林草植被恢复率95%,林草覆盖率22%。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五)基本同意土石方平衡方案。本项目土石方开挖总量0.54万m3,回填总量0.54万m3,不设置本项目专用取土场和弃渣场。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概算。本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36.16万元,其中水土保持补偿费1.06万元。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施工期临时防护工作。严格落实临时排水、沉沙、车辆冲洗及裸露地表覆盖等措施,减少施工过程造成的水土流失。
(四)本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为1.06万元,生产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依法依规向税务部门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本机关审批。
五、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本机关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六、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机关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七、申请人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靖****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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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