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吉材废旧硬质合金材料循环利用生产线改扩建项目 |
| 建设地点 | **高新区东部产业园园山路85号 |
| 建设单位 | ****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公司 |
| 项目概况 | 公司拟投资2800万元进行改扩建,本次改扩建不新增用地面积,现有用地面积16686.67平方米,在现有厂房内增加生产线。改扩建内容包括:1、将实际产能为200吨/年的硬质合金产品生产线通过满负荷生产以及调整部分设备,产能扩大至480吨/年,并相应调整生产原料。2、新增4台锌熔炉,与现有1台锌熔炉一起用于生产锌熔混合料,另一台现有锌熔炉用于过筛筛上物等回炉再利用,年产锌熔混合料500吨,其中200吨用作现有硬质合金产品生产线的原料,300吨直接外售。3、扩产后年产硬质合金生产线,其生产原料200吨/年来源于本次扩建的锌熔混合料,剩余280吨/年的生产原料由各金属粉末混配,在原有成分基础上改良了配方,增加了铬粉、钽粉,并调整了金属粉末配比。项目外购硬质合金废料应满足《硬质合金废料》(GB/T21182-2022)中相关种类要求,对于纳入危险废物的硬质合金废料不予接收。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严格履行建设单位的环保主体责任,加强环境管理。建立健全环保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配备专职环保管理人员;加强生产台账和环保台账的登记管理,做到有据可查;定期对污染处理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环保设施稳定正常运行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落实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切实防范各类环境风险事故。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烘干及烧结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后采用喷淋+除雾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1)进行处理,最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1)有组织排放。喷雾干燥废气经收集后采用喷淋+除雾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2)进行处理,最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2)有组织排放。有组织废气颗粒物参照执行**省《工业炉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3082-2024)中表4有色金属废弃**综合利用工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VOCs(以非甲烷总烃表征)执行**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3/ 3550-2026表1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颗粒物中镍及其化合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有组织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VOCs(以非甲烷总烃表征)和镍及其化合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颗粒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表3中有车间厂房的排放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执行**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3/ 3550-2026。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厂区严格实行雨污分流、污污分流。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预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处理厂处理。清洗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排放标****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两者较严值,后统一由污水管网****处理厂进一步进行处理。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化平面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减振、消声、隔声等措施降低噪声,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五)落实固体废物防治措施。按照“无害化、**化、减量化”的原则,做好固废的分类收集、暂存、安全处置和综合利用工作。严格按规范要求分别设置危废暂存间和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其建设、运行和管理应分别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一般工业固废边角废料、废模具、锌熔渣、废硬质合金和硬质合金产品清洗废水沉渣、废石墨舟皿等,收集后由相关单位回收利用综合利用。危险废物废废润滑油、废成型剂、废成型剂桶、废酒精桶、废活性炭、废酒精、废含油抹布、手套、废乳化液、检验废液和检验废水、喷雾干燥设备清洗废水沉渣和废气处理更换喷淋废水,收集于危废暂存间暂存定期交资质单位处置。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确保环保设施稳定正常运行和污染物的稳定达标排放,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体系,加强环境管理,杜绝发生污染事故。 (七)落实总量控制措施。项目建成后全厂总量控制指标为化学需氧量0.021吨/年、氨氮0.0021吨/年、铬0.002636吨/年、挥发性有机物0.73吨/年。化学需氧量小于0.1t,氨氮小于0.01t,免予提交总量指标来源说明。挥发性有机物,由现有项目替代,不新增。总量指标纳入**市高新区总量控制管理。 |
| 公众参与情况 |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建设单位在报告书编制不同阶段对项目环评情况进行了公示,并编制了《xx项目公众参与说明》;我局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
| 听证权 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事项要求听证。 |
| 联系 方式 | 联系方式:0737-****302 通讯地址:**市迎宾路555****服务局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413000 (公众意见反馈时间:自本公示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