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的类型:房产 | 资产属性:企业国有资产 | |
| 房屋户型:-- | 房屋朝向:-- | 建筑面积:80.0平方米 |
| 挂牌价:6.2万元/年 | 保证金:4.0万元 | |
| 报名开始时间:2026年10月23日 17时00分00秒 | 报名截止时间:2026年11月09日 16时30分00秒 |
| 标的名称:**市**区湘永路79号(市委对面)第1层2间商业门面房地产 | ||
| 房屋户型:-- | 房屋朝向:-- | 房屋建成时间:-- |
| 建筑面积:80.0平方米 | 房屋结构:-- | 房屋用途:-- |
| 房屋总层数:-- | 房屋所在层数:-- | 小区或院落名称:-- |
| 出租时长:3.0年 | ||
| 室内配置:-- | ||
| 附属设施:-- | ||
| 标的状态:-- | ||
| 标的展示地点:**市**区湘永路79号 | ||
| 联系人:万林 | ||
| 联系人电话:158****6616 |
一、特别提示:
1. 在租赁期内,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的消防、治安等安全责任全部由竞得人承担。若因竞得人原因发生消防或其他安全事故,导致出租人、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的,均由竞得人全额赔偿,与出租人、拍卖人无关。
2. 竞价人在参拍前务必现场勘察标的情况(踏勘联系人:万先生158****6616),出租标的设施设备及工程条件、权证情况等均以现状为准。竞价人参与竞价即视为对标的现状(含显性及隐性瑕疵)完全认可,并承诺接受标的所有特别限制,不得因任何理由提出异议或要求减免租金、赔偿损失。
3. 本次拍租标的房屋有优先承租权人。
4. **市**区**南路九嶷小区(十二中旁)1号商业门面暂未办理产权证。
二、特别说明
1.竞价人办理竞价手续后,应在竞价日前全面了解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产权状况、土地使用权性质、使用年限、建筑物用途、规划限制、经营业态要求等),通过亲自查验、咨询等方式确认标的所有情况。一经报名成功,即表明对标的现状及竞价文件无任何异议,完全接受标的质量、安全、权属等全部现状,自愿承担因未充分了解标的情况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责任。拍卖人、出租人提供的权属资料、图片、建筑面积、标的介绍等文件仅作参考,不构成任何承诺,标的按现状竞价。无论不动产权证载面积是否包含公共使用部分或未完全使用部分,竞价人均对租赁面积及实际使用面积无异议;本次租赁为整体租赁,无论竞得人在租赁期间是否全部使用标的,均应按《租赁合同》约定支付全额租金,不得要求调整成交价格或佣金。
2.经营证照办理:
****政府职能部门要求,依法依规自行办理经营所需的全部证照,相关费用(含行政许可费、工本费等)均由竞得人承担,出租人仅提供必要协助(如提供产权证明复印件等),不承担任何办证责任或费用。
3.标的交付及设备设施维护:
(1)标的目前处于出租状态。拍租成交后,承租人按约定付清全部款项并签订租赁合同,由出租人确认款项到账后日内将标的移交给承租人。由承租方自行负责清场和接管标的,****公司不负责标的清场等各项事宜。标的移交后,由承租人自行负责清场和接管标的,出租人不负责标的清场等各项事宜,关于标的移交后的清场、接管等所有事项,概由承租人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标的移交后的维修、管理责任均由承租人承担。
竞得人参与竞价即视为已充分知晓标的现状及存在的交付风险。竞价成交后,若因原租赁户占用导致无法按时交付,租赁合同签署时间相应顺延,出租人、拍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不赔偿竞得人任何损失。
(2)交付标准:竞得人为原租户的,标的按现状交付;竞得人为非原租户的,按原租户退场后的现状交付。标的内原租户购置安装的可移动设备、设施,原租户有权拆除,竞价人应按毛坯状态核算装修成本,预估投入费用。标的移交时若装修状况与展示期间不一致,竞得人无权要求出租人、拍卖人复原或赔偿。
(3)维护责任:竞得人负责标的物的日常使用、维修保养、清洁卫生、安全管理等工作,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并承担全部费用及责任。租赁期间,若房屋出现损坏,竞得人须在 15 日内完成修复并经出租人验收合格,或按实际损失照价赔偿;逾期未修复或未赔偿的,出租人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维修,相关费用由竞得人承担,同时竞得人应按《租赁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装修要求:竞得人因自身经营需要进行装修的,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办理相关手续。装修过程中必须确保不影响标的物主体结构安全,并通过住建、应急、****政府部门的验收;装修产生的所有费用(含设计费、施工费、检测费、验收费等)及安全责任,均由竞得人承担。若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装修、装修过程中破坏主体结构,****政府部门验收的,竞得人应立即停止装修、恢复原状,赔偿出租人损失,并按《租赁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结构和**大型建筑物,不得擅自增添和拆除相关设施,如有必要,需报出租人同意及按程序报建后,方可进行。
(5)装饰装修物归属:合同提前终止或租赁期限届满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如地板、天花板、空调管道、照明设备、供水供电设备等),按“来修去丢”原则无偿归出租人所有,竞得人不得要求补偿或赔偿;未形成附合且可搬离的装饰装修物(如办公家具、商品展示柜等),竞得人可拆除、搬离,但不得损坏房屋主体结构或附属设施;因拆除、搬离造成房屋毁损的,竞得人应恢复原状或照价赔偿。承租方在租赁期满柒日后仍留置在租赁物内的任何物品,逾期未拆除之可移动物,均视为承租方放弃所有权,出租方有权自行处置,承租方不得以各种理由要求出租方进行补偿或者赔偿。
(6)出租人责任边界:《租赁合同》签订并完成资产移交后,出租人不再承担资产报建、消防改造、设备更新等任何费用,竞得人需自行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全部费用。
5.水、电、气、物业管理费等费用交纳:
(1)租赁期内该标的的水电费、房屋增建和维修、消防安全、设施设备、花卉树木等安装、管理、维修、保养所发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如果因承租方管理不善或过失造成损失的,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6.合同签订与款项支付:
(1)竞得人应在成交后起五日内付清全部款项并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2)租赁年限及递增:标的租赁年限为3年,租赁期内租金不递增。
(3)免租期相关规定:本次出租标的无免租装修期。
(4)租金支付方式:承租方每年的租金一次性交清。即承租人须自竞租成功之日起三日内按标的年租金成交价一次性交清标的第一年的年租金至出租人指定账户,承租人第二年租金在第一年租期届满前1个月交清,以此类推。如租金没有按时足额交清,出租方可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租赁押金充作违约金不予退还。
(5)租赁押金:拍租成功后,承租人需缴纳租赁押金,租赁押金为成交价(第一年年租金)的50%。租赁合同期满,若承租人没有违反合同规定,出租方如数退还(不计息)。
7.竞价保证金:
(1)未竞得人缴纳的竞租保证金(不计利息)自竞价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交易中心退回至原汇出账户;
(2)竞得人缴纳的竞价保证金(不计利息)在交清所有价款(成交价款、租赁押金、佣金和交易服务费)上传相关缴纳凭证后,****交易中心退回至竞得人原汇出账户。
(3)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①竞得人未按约定签订《成交确认书》《租赁合同》的;②竞得人未按约定支付成交价款、拍卖佣金的。
8.租赁期间责任:
(1)竞得人应遵守法律法规、政府规定及竞价文件要求,负责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环保、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接受出租人监督检查,承担全部责任。
(2)竞得人应建立健全场地使用安全、消防管理和日常检查维护制度,配备专职消防员、安全员、值班人员,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用电用气安全,确保标的安全完整。
(3)竞得人应按本项目经营范围及业态管控要求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用途,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或有悖公序良俗的活动。竞得人经营前按规定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行业许可证等合法经营手续,并严格按照工商注册经营范围进行合法亮证经营。若需政府部门特别许可(如餐饮经营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由竞得人自行办理,未取得许可前不得开展相关经营;若因无法办理许可导致无法经营的,责任由竞得人承担,仍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不得要求解除合同或减免租金。
9.合同续约与退租:合同到期后,若出租人继续出租该标的,竞得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但需通过公开竞价方式参与竞租;未竞得的,应在合同期满后按约定及时办理退租手续,交还标的及设备设施,结清所有费用。租赁合同期满或被依法解除后,承租方必须无条件将该标的(含承租方建设、安装的房屋、固定装修装饰和固定设施设备等)及其附属区域保证全部完好、无偿移交给出租人。
10.出租方特别申明:出租方(**市城发****公司)****集团****公司****公司,出租方对标的进行资产管理租赁,出租方拥有无争议租赁权。所有竞租人参加在**省(**市)国有资产**交易平台关于本次标的租赁经营权拍卖并竞价的行为即视为已充分了解知晓并接受相关规定。
11.确定竞得人规则: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立最终竞得人。
12.租赁期内,遇政府征收等国家政策原因,视作不可抗力,由此导致合同自然终止,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3.出租人可对标的进行融资、贷款抵押,承租方必须无条件配合。
14.租赁期内,承租方因经营所引起的一切纠纷、债务,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责任,与出租人无关。
三、拍卖佣金、交易服务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拍卖佣金:本次委托拍卖佣金由乙方按照首年租金成交价的5%向承租人收取。拍卖佣金由竞得人在竞价成功后三个工作日内另行支付到拍卖人指定账户(户名:****,开户行:****公司钰龙支行,账号:8100 0013 1776 0000 02)。逾期未支付佣金的,按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拍卖人有权暂缓出具《成交确认书》,由此导致的《租赁合同》签订延误等责任由竞得人承担。
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由承租人交纳。交易服务费标准按湘发改价费〔2024〕292号文件规定缴纳(如果成交金额83.3万元以下的,按永发改函〔2024〕3号文件意见,继续执行永发改函〔2019〕152号文件标准:承租方承担成交总价款的0.12%交易服务费。由竞得人于成交之日当日内付清,交易服务费由竞得人进入微信小程序搜索“**非税”自行缴纳。
四、其他事项
成交反悔责任:竞得人成交后不得反悔,若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租赁合同》或未按约定支付租金、佣金的,所付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作为违约金转发至拍卖人指定账户。同时需按照《中华人民**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出租人、拍卖人损失)。
1.装修、改造、更换要求:竞得人对房屋及附属设施、配套设备进行装修、改造、更换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建筑安全、消防、环保等相关规定,不得破坏房屋及附属物的整体结构安全(包括承重墙、梁、柱等);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不得加建任何建筑物、构造物(含临时建筑)。违反本规定的,出租人有权立即解除《租赁合同》,竞得人应赔偿出租人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可预期利益、律师费、诉讼保全保险费等),并按租赁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竞得人在投资改造、经营管理中发生的任何安全责任事故,由其承担全部经济及法律责任,若导致出租人承担责任的,出租人有权追偿。
2.经营用途限制:
(1)不得从事经营易燃易爆、农药、化肥等危险品化学品;
(2)不得从事经营刺激性气味浓烈和国家规定不得经营的商品;
(3)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4)不得从事有扰民的五金加工,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和项目。
3.禁止整体转租、分租:竞得人不得将承租房屋整体转租、分租、借租给第三方,不得与第三者互换房屋使用。违反本规定或因经营不善擅自终止合同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按租赁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出租人损失,承租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经营范围业态限制:
1.经营合规要求:(1)竞得人开展的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府职能部门(市场监管、环保、消防、卫健等)的管理要求,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2)禁止经营以下业务:①不得从事经营易燃易爆、农药、化肥等危险品化学品;②不得从事经营刺激性气味浓烈和国家规定不得经营的商品;③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④不得从事有扰民的五金加工,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和项目。
2.行政许可要求:****政府部门特别许可(如餐饮经营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住宿经营需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及卫生许可证、会议运营需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等),由竞得人自行办理,相关费用及责任由其承担;未取得许可前不得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否则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
3.用途变更限制:竞得人不得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使用用途,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用途的,按违约处理。
| 交易编号:**** | |
| 公告开始时间:2026年10月23日 17时00分00秒 | 公告结束时间:2026年11月09日 16时30分00秒 |
| 竞价开始时间:2026年11月10日 15时30分00秒 | |
| 报名开始时间:2026年10月23日 17时00分00秒 | |
| 报名结束时间:2026年11月09日 16时30分00秒 | |
| 资格审查方式:保证金+资格后审 | |
| 起始价:6.2万元/年 | |
| 交易方式: | |
| 增价幅度:0.1万元/年 | |
| 出让限制方式:无限制 | |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按年支付 | |
| 交易服务费收取方式:双方各负担50% | |
| 每年租金递增幅度:0% | |
| 确定竞得人规则: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立最终竞得人。 | |
|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1)未竞得人缴纳的竞租保证金(不计利息)自竞价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交易中心退回至原汇出账户; (2)竞得人缴纳的竞价保证金(不计利息)在交清所有价款(成交价款、租赁押金、佣金和交易服务费)上传相关缴纳凭证后,****交易中心退回至竞得人原汇出账户。 (3)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①竞得人未按约定签订《成交确认书》《租赁合同》的;②竞得人未按约定支付成交价款、拍卖佣金的。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以网上公开出租7宗国有资产,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网上公开出租国有资产的基本情况
| 序号 | 标的名称 | 标的概况 | 出租面积 (㎡) | 标的所在地 | 首年租赁权起拍价 (万元/年) | 竞价 保证金 (万元) | 增价 幅度 (万元/年) |
| 1 | **市**区梅湾路国药大楼一楼403部分门面及二楼商业用房(宏英跆拳道) | 房屋户型:/;租赁期限:3年;是否设置原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 | 600.00 | **市**区 | 3.024 | 2.0 | 0.1 |
| 2 | **市**区觅湘路1间商业门面(“拌饭计划”) | 房屋户型:/;租赁期限:3年;是否设置原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 | 90.00 | **市**区 | 6.48 | 4.0 | 0.1 |
| 3 | **市**区梅湾路国药大楼一楼405门面及403部分门面(爱品客西饼屋) | 房屋户型:/;租赁期限:3年;是否设置原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 | 72.00 | **市**区 | 1.9008 | 1.0 | 0.1 |
| 4 | **市冷水****集团国药大楼一楼409、411、413号三间商业门面 | 房屋户型:/;租赁期限:3年;是否设置原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 | 140.00 | **市**区 | 4.2 | 2.0 | 0.1 |
| 5 | **市**区湘永路79号(市委对面)第1层2间商业门面房地产 | 房屋户型:/;租赁期限:3年;是否设置原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 | 80.00 | **市**区 | 6.2 | 4.0 | 0.1 |
| 6 | **市**区湘永路79****公司第1层7****银行自西向东第6间)商业房地产 | 房屋户型:/;租赁期限:3年;是否设置原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 | 35.00 | **市**区 | 3.83 | 2.0 | 0.1 |
| 7 | **市**区**南路九嶷小区(十二中旁)1号商业门面 | 房屋户型:/;租赁期限:3年;是否设置原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 | 54.93 | **市**区 | 1.2076 | 1.0 | 0.1 |
二、竞价方式的选择:网络竞价
三、本次国有资产公开出租在互联网上交易,即通过**省(**市)国有资产**交易平台的国有资产交易系统(http://110.****.150:9094/portal/index,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凡办理好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符合本公告要求足额交纳竞价保证金的竞价人,方可参加本次网上公开出租交易活动。交易中心只提供公共**交易平台服务,不承担拍卖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
四、本次网上公开出租具体要求及竞得人确定方式详见各标的公开出租文件。有意竞价者可登录**省(**市)国有资产**交易平台的国有资产交易系统查询。竞价人可于2026年10月23日17时00分00秒至2026年11月09日16时30分00秒,在网上浏览或下载本次网上公开出租标的相关文件,并按相关文件规定的操作程序参加竞价。
公告期满后,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竞价方,**终结。
五、本次网上公开出租活动网上报名时间为2026年10月23日17时00分00秒起(以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下同)至2026年11月09日16时30分00秒止。
六、竞价人应及时登录**省(**市)国有资产**交易平台的国有资产交易系统,在系统上向出租人提交竞价申请,并交纳竞价保证金(保证金交纳账号由交易系统随机生成)。竞价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为2026年11月09日16时30分00秒。
七、本次网上公开出租活动竞价开始时间为2026年11月10日15时30分00秒(自由竞价时间为30分钟,限时竞价时间为4分钟)。
八、本次在**省国有资产**交易平台发布的《重大事项披露》《租赁用途要求》《交易须知》《交易规则》《受让人资格条件》《房屋租赁合同》详见附件1,以上文件以下简称“竞价文件”,是本公告的重要组成部分,竞价人在竞价前务必认真阅读。竞价人在**省国有资产**交易平台报名即视为已认真阅读本公告和竞价文件并同意接受其中所有条款的规定。竞得后,竞得人须按照《交易公告》和竞价文件的规定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
九、如果在参加本次网上公开出租活动的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请及时联系各相关单位,联系电话如下:
网上出租业务咨询电话:**** 万经理 158****6616 吴经理139****8965
交易系统使用服务咨询电话:****交易中心 0746-****758
****
2026年10月23日
公告附件:
一、意向竞价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意向竞价人应在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好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按公告要求足额交纳竞价保证金,方可参加本次网上公开出租交易活动。
二、需上传的资格条件证明材料
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自然人身份证;
三、特别提醒
1.竞价人应仔细阅读本资格条件及竞价文件,自行核实并确认自身符合全部资格要求,对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2.若竞价人不符合资格条件仍参与竞价,或成交后经出租人核查(含现场考察)发现竞得人不符合资格条件(包括提供虚假资格证明材料)的,即使成交,出租人也有权取消其竞得资格,按悔拍处理: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竞得人需赔偿出租人、拍卖人因此产生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重新拍卖的差价、佣金损失等),相关法律责任由竞得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