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电机定子、双馈风力发电机定转子生产改扩建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项目名称
高压电机定子、双馈风力发电机定转子生产改扩建项目
建设地点
******开发区南洲新区湘渌大道625号厂区车间4#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公司
项目概况
车间4#占地面积3727.26m2,建筑面积3727.26m2,计容建筑面积7454.52m2。对厂区现状车间4#进行改扩建,保留车间原浸渍树脂区、喷漆房、烘箱区、电气试验区;在现浸渍树脂区及烘箱东侧新增浸渍树脂区及烘箱,将打磨区调整至厂房西侧清理区,其他调整为并头焊接区、嵌线区、存放区及灌封区,同时进一步完善生产附属设备、环保设施。办公生活区均依托厂区现有工程。
本项目建成达产后,产能提高1倍;实现年生产高压电机定子1200件,双馈风力发电机定子300件,双馈风力发电机转子300件。改扩建后定子、转子电气试验无变化,主要进行电阻、介损、耐压检验。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施工期
(1)废水: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原有化粪池进行处理,****园区污水管网,****处理厂进行处理。
(2)废气:施工期无土建施工,对车间的水泥地面洒水降尘;加强车间通风处理,减少焊接烟尘及油漆废气影响。贮存罐、浸渍罐池体开挖产生的少量土方及****公司进行密闭清运,运输过程遮盖篷布,严禁沿途撒落。贮存罐、浸渍罐池体建设采用商品混凝土。
(3)噪声:使用的机械设备为低噪声机械设备,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设专人对设备进行保养和维护,并负责对现场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严格按操作规范使用各类机械,可以做到噪声达标排放。
(4)固体废物:施工场地清理过程中所收集的固废进行合理处置,****公司进行统一处置;****园区生活垃圾经环卫部门一同处置;对于废油漆、涂料等不稳定的成分,可以采用有关容器进行收集并对使用过的容器及时进行清理,****公司回收处理。淘汰拆除水喷淋塔+水雾分离器及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产生的喷淋废水及废活性炭作为危废处置,其余一般固废可收集外卖。
二、运营期
1.废气
有组织:本项目改扩建后,设有小型喷漆房1座,设有浸渍树脂罐2个,设有电热干燥箱6个,浸渍树脂罐抽真空废气、喷漆房废气、干燥箱固化废气经负压收集,采用“纸盒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喷漆房先采用过滤棉除漆雾,经15m排气筒排放(DA002)排放,颗粒物、甲苯、VOCs排放浓度分别为0.466mg/m3(0.01632kg/h)、0.0142mg/m3、6.38mg/m3,臭气浓度小于54;废气中甲苯、VOCs可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3/3550-2026)表1标准限值要求(苯系物50mg/m3、NMHC80mg/m3),颗粒物、甲苯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颗粒物120mg/m3,3.5kg/h,甲苯40 mg/m3,3.1kg/h);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限值。
无组织:项目负压收集效率高,车间通风效果好,无组织排放源很小,主要少量的颗粒物、VOCs(非甲烷总烃),面源长约88m,宽约42m,面源高度约12m,经参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附录A估算结果;厂区上下风向颗粒物、甲苯、非甲烷总烃(VOCs)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颗粒物1.0mg/m3、甲苯2.4mg/m3、非甲烷总烃4.0mg/m3),臭气浓度可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限值,厂区内车间4#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处VOCs可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3/3550-2026)表2限值。
2.废水
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流经湘渌大道、和谐大道污水管网,最终****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污水经处理达到《****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经**港(杨家港)排入渌江,后汇入湘江;对地表水环境影响较小。
3.噪声
噪声主要来源于氧气焊、干燥箱、浸渍树脂机组、干燥箱、空压机、冷水机等,噪声值在75~90dB(A)之间;经采取减震、合理布局等噪声治理措施后,厂界噪声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固废
一般工业固废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区,依托现有,位于厂区东北侧,占地面积100m2,定期外卖物资回收单位回收利用;在厂区东北侧设有危险废物暂存间,占地面积200m2,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公众参与情况
按《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规定执行
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公众反馈意见
联系方式
****环境局**分局 0731-****8436
(公众意见反馈时间:自本公示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