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钰晟年产100万件汽车模塑配件生产项目
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 项目名称 | 钰晟年产100万件汽车模塑配件生产项目 |
| 建设地点 | 株****开发区南洲新区专精特新产业园(标准厂房四期) 21#栋 |
| 建设单位 | ****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公司 |
| 项目概况 | ****拟投资5000万元,在株****开发区南洲新区专精特新产业园(标准厂房四期)21#栋建设钰晟年产100万件汽车模塑配件生产项目。项目占地面积4958.18m2,总建筑面积约9916.16m2,主要建设内容:生产车间1栋,主要建设1条汽车内外饰件自动喷涂线等,同时配套建设附属设备、环保设施。项目建成后可年产100万件汽车模塑配件。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运营期 1.废气 自动喷涂线调漆、喷漆、流平、烘烤废气:自动喷涂线为整体密闭设备(内层空间密闭正压,外层空间密闭负压),自动喷涂线喷漆废气先经水旋进行处理(去除漆雾),再和调漆、流平、烘烤废气进入1套RTO废气处理装置处理后,经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洗枪工序废气:项目洗枪水主要用于喷枪、桶等的清洗,在供油房内进行,自动喷涂线为整体密闭设备(内层空间密闭正压,外层空间密闭负压),洗枪工序废气进入RTO废气处理装置处理后,经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脱脂废气:采用双层密闭空间(内层空间密闭正压,外层空间密闭负压),经RTO废气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RTO燃气燃烧废气、烘烤天然气燃烧废气: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热水炉燃气燃烧废气:热水炉采用低氮燃烧,产生的燃气燃烧废气经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 试喷件喷漆、烘烤废气:水帘+干式过滤箱+二级活性炭+15m排气筒DA003; 剥离机废气:由于剥离机和热洁炉同用于挂具工件表面涂层的去除,剥离机使用频次低,产生量较少,经设备自带的除尘设施处理后无组织排放; 打磨废气:布袋除尘器处理后车间无组织排放; 溶剂回收废气:和试喷件喷漆、烘烤废气经同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DA003排放; 危险废物暂存间废气:危废暂存间极少量的VOCs无组织排放 热洁炉废气:经二次燃烧去除VOCs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 调漆、喷漆、流平、固化/烘烤废气、洗枪工序中的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表征)、苯系物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3/3550-2026)表1中汽车制造业(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行业排放限值,RTO、烘烤装置燃气燃烧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执行《**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湘环发〔2020〕6号)附件1暂未制定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限值;燃气热水炉废气,废气中的颗粒物、SO2、NOx、林格曼黑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试喷房喷漆、烘烤废气中的苯系物、非甲烷总烃和溶剂回收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3/3550-2026)表1中汽车制造业(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行业排放限值,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限值要求;热洁炉燃气燃烧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执行《**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湘环发〔2020〕6号)附件1暂未制定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限值,热洁炉非甲烷总烃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3/3550-2026)表1中汽车制造业(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行业排放限值。 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二甲苯、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苯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3/3550-2026)表3浓度限值;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3/3550-2026)表2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喷漆烘烤过程中的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标准限值。 2.废水 项目排水实行“雨污分流、污污分流”制,****园区雨水管网。 生活污水、****园区化粪池处理后****处理厂进一步处理;锅炉排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处理厂进一步处理;水旋/水帘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循环使用,定期补充损耗水;冷却水循环利用不外排,定期补充损耗。 3.噪声 噪声主要来源于锅炉、喷涂线等设备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经采取减震、合理布局等噪声治理措施后,厂界噪声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固废 一般工业固废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暂存间(20m2,位于车间内)暂存,定期外售物资单位回收综合利用;危险废物暂存危废暂存间(48m2,位于车间一层外东北侧),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在厂区内贮存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
| 公众参与情况 | 按《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规定执行。 |
|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
|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 ****环境局**分局 0731-****8436 (公众意见反馈时间:自本公示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