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城罚决字〔2026〕22号

审批
湖南-怀化-溆浦县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27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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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10-27 09:14

当 事 人:蒋xx

身份证号码:433********612xxxx

住 址:**省**县卢峰镇散水塘村第x民组xx号

联系电话:****150xxxx

你于2026年6月在**县卢峰镇高低村xx组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房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8月2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6年6月,当事人蒋xx在**县卢峰镇高低村xx组修建房屋,2026年6月3日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许可证审批内容为建设三层,建筑基底面积130㎡、计容面积390㎡;但在实际建设中,建筑基底面积为236.4㎡、计容面积为554.2㎡,较审批许可要求超出建筑基底面积106.4㎡、计容建设规模164.2㎡。上述超出部分的建设内容未取得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手续,属于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开展建设的违法情形。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局巡查发现违反规划许可行业告知函,证明当事人存在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实施建设的违法线索,为本案立案调查提供了事实依据;

证据二:当事人蒋隆成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身份信息核查材料,证明本案适格当事人的基本身份情况;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蒋xx对案涉房屋的建设位置、动工时间、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过程、实际建设规模超出审批许可范围、超出部分未取得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手续的事实均予以确认,未提出异议;

证据四:检查记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勘验图),证明案涉房屋实际建设位置、现场建设状态与当事人陈述相互印证,经现场实测,实际建筑基底面积、计容面积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规模差值清晰可查,超出许可范围的建设内容客观存在,直接印证当事人未按许可证规定实施建设的现场事实;

证据五:证据照片,证明案涉房屋整体外观、建筑基底轮廓、实际建设层数及场地周边参照物的现场实景,直观反映实际建设规模与现场状态,与现场勘验记录、实测数据记载内容完全吻合,进一步印证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建设的违法事实客观存在;

证据六:案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对应的审批档案资料,证明规划主管部门已明确许可的合法建设层数、建筑基底面积、计容面积等审批要求及法定许可边界;

证据七:******局关于蒋xx私房规划与现状核实对比情况说明,证明案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合法建设标准、许可建设范围与房屋实际建设现状经比对,建设规模差值明确;经规划主管部门核实,当事****建设部分未纳入原规划审批内容、未取得相应规划审批手续,属于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情形;该对比说明可作为认定本案违法事实的依据。

以上证据系本局执法人员收集,你已签名认可,已告知你可充分发表质证意见,所取得的各项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予以确认。

2026年10月8日,本局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溆城罚先告字〔2026〕第2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溆城罚听告字〔2026〕第22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本局认为,你在建设案涉房屋过程中,未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载明的建设规模和控制边界要求,擅自超出许可范围实施建设,该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予行政处罚。

鉴于你的违法行为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小组集体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 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自行拆除违建部分(164.2㎡)。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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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19日

初审:周华山 复审:梁敏 终审: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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