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议,我局拟于近日内批准《****沥青搅拌站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现就项目环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3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局来信来电进行反映。
联系地址:****环境局**分局污染防治和环境管理股
邮编:423300
联系电话:0735-****829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 项目名称 | ****沥青搅拌站建设项目 |
| 建设地点 | **省**市**县高亭司镇高冲村虎形组 |
| 建设单位 | **** |
| 项目概况 | ****拟投资800万元在**县高亭司镇高冲村虎形组建设****沥青搅拌站建设项目。选址地块原为****搅拌站年产3万吨沥青混凝土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本项目占地面积由原****搅拌站7326平方米增加到12304平方米,淘汰现有场址的生产设施,重新购置搅拌楼、沥青储罐、柴油储罐、导热油炉等生产设施,建设一条年产3万吨沥青混凝土生产线。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废气:干燥滚筒燃烧器烟气、上料粉尘、骨料烘干粉尘、热料振动筛分粉尘等收集后经“旋风除尘+布袋除尘”处理后通过25m排气筒(DA001)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湘环发〔2020〕6 号)中相关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不高于30mg/m3、200mg/m3、300mg/m3);沥青储罐呼吸废气、搅拌出料废气、再生料烘干废气收集后采用“电捕焦油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DA002),苯并[a]芘、沥青烟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表2中二级标准,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标准,非甲烷总烃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3/3550-2026)表1其他行业标准; 厂界组织颗粒物、苯并[a]芘、沥青烟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3/3550-2026)表2标准;厂界无组织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厂界(新改扩建)二级标准。 (2)废水:设置车辆清洗平台,车辆清洗废水收集后经两级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不外排;初期雨水通过厂区雨水沟收集进入隔油池+初期雨水池沉淀后回用于厂区喷雾洒水降尘,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作农肥,不外排。 (3)固废:项目须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要求做好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堆(存)放、分质处理(置)、日常管理等工作。不合格骨料收集后外售用于水稳层生产;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滴漏沥青及拌合残渣、检验室废弃沥青混凝土等固体废物经收集后回用于生产;设置危废暂存间,废导热油、废液压油、电捕焦油、废活性炭、废液压油桶、含油废抹布手套等经分类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具有相应处理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置。 (4)噪声:该项目运营期的噪声主要为机械设备噪声,在对噪声设备采取减震、隔声等综合措施后,确保南、西、北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临近S212省道东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减少噪声对周边的影响。 |
| 公众参与情况 | / |
2026年10月28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