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节水低碳(甲烷)水稻生产技术规范、生产战略和实施方案编制项目招标文件有关事项的澄清、更正
致各投标人:
一、关于驻点人员及项目组人员人日投入问题
以《编制工作大纲》附件1“预计费用清单”中,项目组长为206日,驻点人员为132日/人为准。招标文件做对应修改。
二、关于湘中、湘南、湘北区域划分及试验实施范围的问题
《编制工作大纲》3.1(4)规定,编制团队应在湘中、湘南、湘北地区(如项目示**市区:**区、鼎**与**市等地)制定适宜当地实际情况的实验方案并开展技术验证”。
请明确:
(1)此处提及的三个地域性概念,****人民政府的官方界定方式(https://www.****.cn/topic/2020hnjksc/jkscwzewm/202412/t****1223_****3618.html?utm_source=chatgpt.com),即:湘北为**市、**市、**市;湘中为**市、**市、**市、**市、**市;湘南为**市、**市、**市;湘西为**市、**市、**。
(2)请明确**区、鼎**、**市是否为指定试验地点,还是仅为示例地点;项目涉及的6个县(市、区)是否均需开展试验或调研。
回复:(1****人民政府的官方界定方式。项目涉及的6个县(市、区)中,**区、**区为湘中地区;**市为湘南地区,由**市代管;鼎**、汉**、**市为湘北地区。
(2)《**省节水低碳(甲烷)水稻生产技术规范》编制中,项目涉及的6个县(市、区)均需开展调研;试验部分则需在项目涉及的6个县(市、区)中,选择湘中、湘南、湘北地区各一代表地点进行。此外,《**省节水低碳(甲烷)水稻生产战略和实施方案》编制中,项目涉及的6个县(市、区)均需开展调研。
三、关于“保障措施”****银行环境与社会要求的问题
《编制工作大纲》3.2(7)列出“保障措施”任务,但正文未进一步明确具体编制内容和适用标准。
请明确:
(1)此处是否参考《**省甲烷排放控制实施方案》(湘环发〔2025〕15号)等文件的“组织保障”相关部分,制定组织协调、责任落实、技术培训、评估监督等方面的保障制度与措施;
(2)是否需要进一步纳入世行关于项目Methane-Reducing and Water-Saving Paddy Rice Program for Results (Hunan) (P178796)的“Environmental and Social Systems ”部分保障措施的要求
回复:(1)由投标单位自行把握,可以参考但不强制。
(2)是。
四、关于进度计划与实际招标采购时间衔接的问题
《编制工作大纲》第七部分载明:技术规范申请与立项为2026年10月,标准编制为2026年10月至2027年11月;实施方案编制部分的咨询单位招聘为2026年10月,战略和实施方案编制为2026年10月至2027年12月底。鉴于本项目目前尚处于招标阶段,部分工作节点早于或接近预计合同签订时间,可能无法由中标单位按照上述时间节点完成。
请明确:
(1)对于合同签订前已经开始或已经逾期的工作节点,是否由中标单位在合同签订后顺延实施;
(2)技术规范编制、试验验证、专家评审、成果发布等关键节点是否可以根据实际合同签订时间进行相应调整;
(3)实验方案要求至少经历一个完整水稻种植年,项目整体进度是否应以满足该要求为前提统筹安排。
回复:(1)(2)开始的时间节点可以顺延实施,结束时间以澄清、更正后的招标文件发包人要求为准;(3)当**度计划的时间节点满足‘实验方案要求至少经历一个完整水稻种植年’这一条件。
五、关于第 3.5.4项主要人员证明材料与评标办法要求的适用关系
招标文件第 3.5.4项规定:
“主要人员简历表”中项目负责人应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执业资格证书和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相关证明材料;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有关证书和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
同时,评标办法专家评分条款主要要求提供专家个人简历、承诺函及项目组成员职称证书,评分表中未明确要求所有专家提供社保证明,也未明确要求所有专家提供个人项目业绩证明。
为避免投标文件编制口径不一致,请明确:
(1)对于专家评分材料,是否以评标办法中“个人简历、承诺函和职称证书"的要求为准即第3.5.4项所列社保证明及项目负责人管理过项目的业绩证明,不作为必须提供材料
(2)如全部专家必须提供社保证明,若专家为外聘或**专家,社保缴费证明是否可以由其实际任职单位提供,或是否接受劳动合同、聘任证明等其他人员关系证明材料。
回复:招标文件第 3.5.4项规定要求不作为必须提供材料,招标文件中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4项删除,以评标办法专家评分条款为准。
六、本项目招标文件已做相关澄清、更正,发包人要求已做相应修改,请各投标人重新下载最新版招标文件,以澄清、更正后的招标文件为准。本次澄清、更正公告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如涉及上述内容的作相应修改,若本公告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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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