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年生产加工3.2万吨再生塑料颗粒改扩建项目 |
| 建设地点 | **市鱼形山街道319国道旁(****基地) |
| 建设单位 | ****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公司 |
| 项目概况 | 公司拟投资200万元在现有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相应储运工程及环保工程,原料仓库、危废间、一般固废间、生活办公区等依托现有已建工程,项目厂区总占地面积7150m2,总建筑面积5300m2,本次改扩建新增2.4万吨再生塑料颗粒,即建成后全厂再生塑料颗粒的生产规模由现有8000吨/年提升至3.2万吨/年。并对现有项目生产工艺进行优化调整,每条生产线前端各增加1台破碎机,以方便提高原料利用率。本次仅对再生塑料颗粒进行改扩建,PE管生产线不再生产。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严格履行建设单位的环保主体责任,加强环境管理。建立健全环保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配备专职环保管理人员;加强生产台账和环保台账的登记管理,做到有据可查;定期对污染处理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环保设施稳定正常运行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按要求规范设置废气排气筒采样口和采样监测平台;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落实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切实防范各类环境风险事故。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挤出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经收集后通过“喷淋塔+高效气动混流油气分离系统+QWT分子裂变催化除烟雾系统+活性炭吸、脱附+催化燃烧”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外排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挤出过程产生的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3/3550-2026)表2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排水须严格执行“雨污分流”原则,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进行补充,不外排;水喷淋用水循环使用,定期更换,更换的喷淋废液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厂区绿化及周边苗木施肥,综合利用。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化平面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减震、消声、隔声等措施降低噪声,加强设备的维护与保养。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五)落实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措施。严格按照“无害化、减量化、**化”的原则做好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工作,严格按规范要求设置一般固废暂存间和危险废物暂存间,其建设、运行和管理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防止二次污染。生活垃圾交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废边角料、不合格产品、布袋除尘器收集尘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废包装材料、水喷淋沉渣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熔融滤渣和废滤网交由符合环保要求的单位处理;废油、喷淋废液、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润滑油、废油桶、废含油抹布和手套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 (六)落实总量控制措施。本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挥发性有机污染物(VOCS)4.302吨/年,本次改扩建新增挥发性有机污染物(VOCS)3.227吨/年,实行倍量替代量为6.454吨/年。总量指标纳入**市**区总量控制管理。 |
| 公众参与情况 | 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未对环境影响报告表公众参与作强制性规定。 |
|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
| 联系方式 | 联系方式:0737-****302 通讯地址:**市迎宾路555号 ****服务局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413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