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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 潭县许水字﹝2026﹞34号 |
| 决定文书名称 | 关于****地表取水项目 取水许可申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许可决**期 | 2026-10-30 |
| 有效期自 | 2026-10-30 |
| 有效期至 | 2031-10-30 |
| 许可内容 | 一、基本同意位于**县**镇**村万家组的****地表取水项目,设计取水规模为3500m3/d,设计供水保证率为95%,****地表取水项目,取水浮船安装了2台取水泵,一备一用,日常取水只用一台,取水泵站流量200m3/h,扬程为32m,****泵站日最大取水能力为4800m3/d。 二、基本同意你单位取水规模为3500m3/d,年取水量为98万m3。取水水源为地表水,取水用途为制水供水,取水地点位于**县**镇**村万家组;基本同意生产废水经达标处理后排放至厂区旁小溪,退水量为2133.7m3/d。 三、你单位应切实加强节约用水工作,制定节水方案,落实节水措施,采用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应加强供水管网维护,完善用水台账,尽量降低管网漏损率,提高用水效率。 四、你单位应严格落实有关水**保护措施,加强取水水源水质监测,确保取水安全。项目的节水减污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五、你单位生产废水经达标处理后排放至厂区旁小溪,退水量为2133.7m3/d。 六、你单位用水定额符合标准。根据《**省用水定额》(DB43/T388.3-2025)规定,属于水源供水能力≥1000m3/d的区间,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额通用值为140L/人﹒d;根据《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GB/T 43824-2024),本项目区位于**省**市**县,属于地域分区中的一区,并且项目区域有洗涤设施,卫生设施较齐全,最高日居民生活用水定额为100~200L/人﹒d。本项目生活用水定额取130L/人﹒d,低于定额标准。你公司应切实加强节约用水工作,制订节水方案,落实节水措施,采用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水**利用率,确保符合用水定额要求,节水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七、你单位应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质量标准取水计量设施(达到安装在线计量设施要求的,取水计量信息应接入**省取用水管理政务服务平台);应加强对取水计量设施的运行维护,并定期对该工程取水计量设施进行检定或者校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和量值准确、可靠;若取水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不能正常运行,将按照取水设施日最大取水能力核算取水量。 八、你单位取退水对第三方取用水造成损失的,你公司自行与第三方协商解决,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九、你单位应按照《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二十二条要求,在该工程取水工程或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后,及时向我局报送取水许可验收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经我局对取水许可验收合格并发放取水许可证后,工程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十、该工程由我局负责取水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并按属地管理原则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责任,请你公司做好相关配合工作。特殊情况下,你公司应服从我局及当地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取水限制决定。 十一、该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或取水标的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自本批文批准之日起满三年建设项目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本批文自行失效,应重新进行水**论证,重新申请取水。 十二、你单位如对本许可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许可机关 | ****水利局 |
| 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2300859 |
| 许可类别 | 普通 |
| 数据来源单位 | ****水利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23008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