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及《****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湘环办〔2026〕46号)等文件精神,****政府研究决定,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
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为装用柴油机的工程机械和材料装卸机械,主要包括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场内车辆等。
二、禁用区范围
(一)主**:沿**路(南门酒楼)经后街至****加油站交叉路口,经茶城路(G352****酒店交叉路口、县烟草局、食为尚茶城路(G352)交叉路口、新汽车站与G352交叉路口、鸿翔酒店与茶城路(G352)交叉路口,至南门酒楼合围区域内;(二)符合《重点行业移动源监管与核查技术指南》(HJ1321-2023)界定的重点用车单位,环保绩效分级中的引领性企业、A级企业、B级企业,以及纳入生态环境部清洁运输调度的重点行业企业作业区域;(三)其他重点场所: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工地、矿山、机场、重****园区****开发区)。****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适时调整公布。
三、高排放认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一)国Ⅱ及以下排放阶段(包括2016年4月1日(不含当天)之前生产的未知排放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二)经排气烟度检验,不透光烟度(光吸收系数)或林格曼黑度级数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规定的Ⅲ类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三)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监管职责
****分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对我县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统一编码,对未编码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依法依规清除出禁用区,限时进行登记;对冒黑烟、尾气检测不达标的机械不得进入禁用区;禁止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非机动车船用燃料。
五、例外情形
执行应急、抢险、救灾等特殊任务,或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所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限制,但应优先选用低排放或新能源机械。
六、鼓励措施
在禁用区、****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鼓励优先使用达到国Ⅳ阶段及以上排放标准或者使用新能源、清洁能源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七、法律责任
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用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八、施行日期
本通告自发布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如遇国家、省、州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特此通告。
附件:
1.**县**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范围示意图
2.****开发区红石林片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范围示意图
3.****开发区罗依溪片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范围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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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