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开时间:48分钟前 | 公 开 人:****清算组 | |
| ****强制清算案 债权申报公告 案号:(2026)湘1382强清13号 ****法院于2026年9月29日作出(2026)湘1382清申13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对****(以下简称“债务人”)强制清算申请,并于同日作出(2026)湘1382强清13决定书,****事务所组成清算组。 现依法公告如下: 一、申报期限 已知债权人自收到《债权申报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申报;未收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申报。 二、申报范围 法院受理强制清算时依法对债务人享有到期或未到期、已诉或未诉、附条件/附期限、有财产担保/无财产担保、连带/共同债权的主体均可申报。利息、罚息、违约金暂计算至强制清算受理日;之后不再计入,案件转破产的按破产受理日重新结算。 三、申报材料 (1)债权申报表(需在申报表中列明债权来源及本息计算方式),利息/违约金计算至强制清算受理日的明细及公式; (2)主体及授权材料,例如:营业执照/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材料;(如委托律师或基层法律工作者的,还应提供受托人所在单位的公函及执业证复印件); (3)债权基础证据(借条、欠条、合同、对账单、付款凭证、发票、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及生效证明、执行文书、担保登记等); (4)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收款账户确认书。 未决诉讼/仲裁的,另附受理通知、开庭传票、财产保全裁定;已申请执行的,另附执行立案通知、已执行金额说明。 材料不全的,清算组可要求补正;未补正影响审查的,由债权人自担不利后果。 四、审查与异议 清算组登记、审查后编制债权表并反馈核定意见。债权人对核定金额、性质、优先顺位有异议的,应自收到意见之日起15日内书面要求重新核定;重新核定仍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以债务人为被告****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五、逾期与补充申报 未在上述期限申报的,可在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在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尚未分配财产不足全额清偿的,可主张股东以其已取得的剩余财产清偿,但因重大过错逾期未申报的除外。 补充申报人应承担清算组为审查、确认该笔债权产生的审计、评估、邮寄等合理费用。补充申报费标准:1、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按500元/件收取;2、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总额超过1万元但不超过10万元的,按1000元/件收取;3、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总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100万元的,按2000元/件收取;4、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总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500万元的,按3000元/件收取;5、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总额超过500万元的,按5000元/件收取;6、如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特别复杂,****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下浮至50%收取。 清算程序终结后申报的,清算组不予登记;未分配财产已不存在且股东已分配剩余财产的,因债权人重大过错未申报的,不得要求股东返还。 六、债务人及财产持有人义务 债务人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印章、证照、账册、****银行U盾等资料。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管及财务人员应当如实移交全部资料并接受询问;拒不移交、隐匿、销毁资料导致无法全面清算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七、联系方式 清算组:****清算组 地址:**省六亩塘街道金信行知府4栋6****事务所 联系人:张律师138****3210陈律师151****3988 电子邮箱:****@qq.com 接受申报时间:工作日8:30-17:30 特此公告。 ****清算组 2026年11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