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议,我局拟于近日内批准《********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现就环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时间2026年10月30日-2026年11月5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局来信来电进行反映。
联系电话:0731-****9719
联系地址:**市**区建设中路6号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 项目名称 | ********基地项目 |
| 建设单位 | **** |
| 建设地点 | **省**市**市经开区黄金大道21号 |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 | **朋****公司 |
| 建设项目概况 | ****拟在**省**市**市经开区黄金大道21号建设********基地项目。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4栋生产厂房、1栋办公楼、2栋仓库、1栋配电房、1栋水处理间,其中1#和3#厂房进行磷酸盐前驱体生产,2#厂房进行锰基材料生产,6#厂房进行固态电解质、纳米添加材料生产。各生产线均为专用生产线,不混用。项目主要工艺为①磷酸盐前驱体生产线:配料、焙烧、合成、过滤、干燥、破碎、包装等;②锰基材料生产线:配料、合成、过滤、干燥、破碎包装等;③固态电解质生产线:混料、干燥、热处理、纳米化、破碎、包装等;④纳米添加材料生产线:配料、合成、过滤、干燥、破碎、包装等。项目主要原料有铁粉、锰片、磷酸、氯化钴、仲钨酸铵、盐酸、锂盐、铝盐等。项目建成后,实现年产10万吨磷酸盐材料、年产6万吨锰基材料、年产0.3万吨纳米添加剂、0.3万吨固态电池用高性能电解质材料。 |
|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 一、****拟在**省**市**市经开区黄金大道21号建设********基地项目。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4栋生产厂房、1栋办公楼、2栋仓库、1栋配电房、1栋水处理间及相应公辅设施,其中1#和3#厂房进行磷酸盐前驱体生产,2#厂房进行锰基材料生产,6#厂房进行固态电解质、纳米添加材料生产。各生产线均为专用生产线,不混用。项目主要工艺为①磷酸盐前驱体生产线:配料、焙烧、合成、过滤、干燥、破碎、包装等;②锰基材料生产线:配料、合成、过滤、干燥、破碎包装等;③固态电解质生产线:混料、干燥、热处理、纳米化、破碎、包装等;④纳米添加材料生产线:配料、合成、过滤、干燥、破碎、包装等。项目主要原料有铁粉、锰片、磷酸、氯化钴、仲钨酸铵、盐酸、锂盐、铝盐等。项目建成后,实现年产10万吨磷酸盐材料、年产6万吨锰基材料、年产0.3万吨纳米添加剂、0.3万吨固态电池用高性能电解质材料。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及相关规划,在建设单位严格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建设。 二、项目在建设及运营管理期间,建设单位必须落实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在施工期须切实做到文明施工、科学施工,落实施工期间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减小施工期间施工噪声、废气、废水及固体废物等对周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雨污分流、污污分流”原则建设厂区排水管网。本项目地面清洗废水经沉淀池预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综合废水经厂区总排放口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1中废水污染物排放限值(间接排放)后排入****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严格管理废气无组织排放,强加车间粉尘收集措施。 1#、3#厂房为磷酸盐前驱体生产车间。1#厂房预处理焙烧、闪蒸干燥及煅烧脱水工序产生的颗粒物、SO2、NOX经布袋除尘+水喷淋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排气筒DA001达标排放,破碎包装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排气筒DA002达标排放。3#厂房闪蒸干燥、煅烧脱水工序产生的颗粒物、SO2、NOX经布袋除尘器+水喷淋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排气筒DA003达标排放,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排气筒DA004达标排放,包装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排气筒DA005达标排放。 2#厂房为锰基材料生产车间。氢氧化锰生产线盐酸贮存及配料工序产生的HCl经碱喷淋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排气筒DA006达标排放,合成、压滤洗涤工序产生的NH3经酸喷淋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排气筒DA007达标排放;四氧化三锰生产线干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NH3、HCl、锰及其化合物经布袋除尘器+水喷淋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排气筒DA008达标排放,包装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排气筒DA009达标排放。 6#厂房为固态电解质及纳米添加剂生产车间,车间内各生产线分别配套环保措施。固态电解质生产线投料混料、粗破、纳米化、破碎、包装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排气筒DA010达标排放,异丙醇回收不凝气(VOCs)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排气筒DA011达标排放。羟基钴生产线反应釜及脱氨塔产生的NH3经酸喷淋处理后经不低于15米排气筒DA012达标排放,干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NH3经布袋除尘+水喷淋后与经布袋除尘后的包装工序产生颗粒物合并通过不低于15米排气筒DA013达标排放。纳米钨生产线反应釜尾气、盐酸储罐呼吸及干燥工序产生的HCl、NH3经碱喷淋后通过不低于15米排气筒DA014达标排放,包装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过布袋除尘器后通过不低于15米排气筒DA015达标排放。 前述废气中,有组织排放的NH3、HCl、锰及其化合物、钴及其化合物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及其修改单中表3排放限值,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标准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及修改单中表4特别排放限值,VOCs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3/3550-2026)表1中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的NH3、HCl、锰及其化合物、钴及其化合物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中表5中标准限值,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3/3550-2026)表2中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化设备选型、合理布局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厂房封闭隔音、消声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五)固废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将各类固体废物分类收集贮存、转运、综合利用、安全处置。除尘器收集粉尘回用于生产;吸尘器粉尘、筛分筛上物作为降级品外售;废匣钵交由厂家回收利用;除铁固废、废布袋、铜锌单质、废包装袋、纯水制备废活性炭、废石英砂、废树脂、废RO膜、水喷淋除尘废渣、氟化钙、氟化镁渣等一般固体废物经收集暂存后外售综合利用。废机油、废机油瓶、含油抹布、废导热油、废导热油桶、废活性炭、实验废液、废试剂瓶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暂存及管理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相关要求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氯化钠晶体需经鉴定后按其属性进行管理。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及时清理,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六)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和隐蔽工程泄漏检测,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按规范要求设置地下水、土壤跟踪监测点并开展监测。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及时发现土壤污染隐患并采取措施消除或降低隐患 (七)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管理。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设置不小于700立方米的事故应急池,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要求进行备案管理,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维护和环境管理,确保各项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转,杜绝各类污染事故发生。按规范建设排污口,设置统一标志。 |
|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 项目建设单位作为公众参与调查主体,采用网站公示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