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溆****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海军 职务: 法 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95929R
住 所 地:**省**县龙王江乡江东湾村三组
本机关于2026年 5 月31 ****公司提交的《关于申请审批溆****公司龙王江锑矿项目的函》,并组织对《溆****公司龙王江锑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送审稿)》进行了评审,9月底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成《溆****公司龙王江锑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稿)》。具体情况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县水东**东湾村,属穿岩山—紫荆山—红岩山县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面积为1.147km2,地理坐标为:东经110°37′43″-110°38′24″;北纬27°46′16″-27°47′00″。****广场区、矿渣加工区(2处)、废石堆存区(3处)、尾**及临时堆土区组成,项目于2026年5月开工,本方案为补报方案。
项目总占地面积10.29hm2,其中永久占地为7.92hm2,临时占地为2.37hm2。项目在建设期挖方总量1.46万m3,填方总量1.46万m3。在运行期土石方开挖量预计为54222.22m3(其中石方量为54013.48m3,锑矿量为182.78m3,金矿量为25.96m3)。项目估算总投资1024.73万元,土建投资959.73万元,水土保持总投资468.33万元,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相关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具体许可内容如下: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0.29hm2。
(三)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防治标准 。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7%,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27%。
(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概算,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468.33万元,方案新增水土保持工程总投资226.47万元。其中工程措施199.17万元,植物措施56.08万元,监测措施58.21万元,临时措施63.51万元,独立费用30.12万元,预备费用40.71万元,水土保持建设期补偿费10.29万元,运行期间补偿10.25万元。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后续工作,加强施工组织管理,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加强临时堆存场管理,及时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确保不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危害。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保存和利用。建设过程中加强开挖土石方临时堆存管理。根据方案要求优化施工工艺、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本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为20.54万元,生产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依法向税务部门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水利局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五)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本机关审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本机关审批。
五、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3个月内,向本机关报备水土保持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六、****机关负责水土保持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生产建设单位应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七、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机关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八、申请人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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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