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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你单位《关于审批******公司5万吨/年酯深加工装置改造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瑞源石化〔2026〕JN-001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5年第31号)第八条和《**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湘发改环资规〔2025〕652号)第八条有关要求,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成运行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吨标准煤(当量值)、**吨标准煤(等价值),扣除原料用能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吨标准煤(当量值)、**吨标准煤(等价值)。其中电力**万kW﹒h(折当量值**吨标准煤,折等价值**吨标准煤)、蒸汽(1.0MPa、184.07℃)**吨(折**吨标准煤)、蒸汽(2.5MPa、226.04℃)**吨(折**吨标准煤)、天然气**万Nm3(折**吨标准煤)、氢气**万Nm3(燃料,折**吨标准煤)、氢气**万Nm3(原料用能,折**吨标准煤)。环戊酮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kgce/t。
三、你单位应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项目设计和实施过程中,应在落实《节能报告》节能措施的基础上,以加氢反应、脱氢反应等主要用能工序为重点,进一步优化设计,提高能效水平。应通过购买绿电绿证等措施,降低化石能源消费比例。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应选用达到国家二级及以上能效水平的产品和设备,特别是分体空调、配套电机、照明器具等,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项目生产用能设备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使用的类型。
(三)加强节能管理。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25)、《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3331—2020)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5号)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及能耗在线监测端系统。
四、本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在项目开工前或建设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发生变化,或主要生产装置、用能设备、工艺技术路线、产品品种发生变化,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应申请变更或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五、根据“十五五”碳排放双控相关要求,请**市发展改革委对本地区能耗及碳排放加强分析研判,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完成“十五五”节能降碳目标;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节能报告,对项目进行有效监督和检查,及时报告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项目完工后督促项目单位及时开展节能验收。未落实购买绿电绿证承诺的,不得投入生产。
六、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验收情况,我委将适时组织跟踪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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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30日